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港澳辦”)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省港澳辦製發的非涉密辦事信息,主要包括:

  1.省港澳辦領導及分工、職能任務、內設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2.省港澳辦製發的或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讀等;

  3.省港澳辦財政預算、決算信息,采購信息、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

  4.省港澳辦領導政務活動、相關政務信息等;

  5.省港澳辦辦理省人大、政協建議提案情況;

  6.省港澳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係方式,接收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途徑;

  7.省港澳辦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8.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為方便申請人查詢省港澳辦政府信息,省港澳辦編製了《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主動公開基本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省港澳辦門戶網站(http://hmo.gd.gov.cn/gkmlpt/content/3/3554/post_3554576.html#3740)上查閱該《目錄》。

  (二)公開方式

  省港澳辦主要通過門戶網站(http://hmo.gd.gov.cn/),輔以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申請人可以向省港澳辦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聯係方式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受理機構:省港澳辦秘書處

  聯係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8號樓

  聯係電話:020-8313566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用,不受理無關事項),傳真號碼:020-83135660,郵政編碼:510031。

  互聯網聯係方式:https://ysqgk.gd.gov.cn/73/choice

  (二)提出申請

  向省港澳辦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省港澳辦門戶網站(http://hmo.gd.gov.cn/)下載,複製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麵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

  申請人登錄省港澳辦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直接提交。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省港澳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權利人。

  9.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0.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詳見省港澳辦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附件2)。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按照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務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執行。

  (七)監督保障 
  申請人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doc

             2.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