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資綜合〔2023〕21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法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落深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有關工作要求,持續深化法治國企建設,完善省屬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係,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委製定了《廣東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法務工作的意見》,經2023年第21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聯係人:李遙,聯係電話:020-38306262。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20日
廣東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法務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持續深化法治國企建設,完善省屬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係,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廣東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深化法治國企建設的意見》(粵國資綜合〔2022〕20號)、《廣東省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實施辦法》(粵國資黨委〔2021〕22號)等文件要求,在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省屬企業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法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落實中央和我省法治建設“一規劃兩綱要”,緊緊圍繞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著力健全領導責任體係、依法治理體係、規章製度體係、合規管理體係、工作組織體係,持續提升引領支撐能力、風險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動維權能力和數字化管理能力,不斷深化治理完善、經營合規、管理規範、守法誠信的法治國企建設,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築牢堅實法治基礎。具體目標如下:
(一)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進一步完善。省屬企業集團層麵推行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的比例達到100%,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專職率和企業法務人員持證上崗率力爭達到100%。各企業應在重要子企業推行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
(二)省屬企業法務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經濟、懂企業、懂協調的“四懂”法律人才隊伍,在省屬企業重大經營活動、規章製度製定、合同審核把關、合規管理體係建設等重要領域和環節中法務人員的作用進一步得到發揮。
(三)省屬企業法治工作體係進一步健全。建立起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領導、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分工負責、法律事務機構組織協調、法務工作人員具體操辦、相關業務部門協同聯動、外聘中介機構有效支撐的“六位一體”法律風險防範工作體係。省屬企業和重要子企業規章製度、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杜絕因違法經營發生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四)省屬企業依法治企能力進一步提升。著力提升“五大能力”,圍繞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堅持問題導向和係統觀念,著力解決法治國企建設的重點難點問題,持續鞏固規章製度、經濟合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製度,加強涉外法律風險防範工作機製,加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置力度,為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保障。
二、落深落實企業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
(五)省屬企業實行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是企業法律事務的總負責人,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開展工作,履行法定職責並根據履行職責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省屬企業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六)省屬企業選聘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2.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複雜或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4.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在企業法務部門、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或在重要子企業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
(七)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主要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組織製訂和落實法治國企建設實施方案、組織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2.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審議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應當列席並提出法律意見;
3.全麵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組織製訂合規管理戰略規劃;
4.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發生重大經營風險時,參與研究並提出風險處置化解方案的合規意見;
5.參與企業重要規章製度的製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務工作網絡體係;
6.根據需要,安排法務人員全程參與企業重大項目的調研、論證、談判和實施;
7.領導合規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彙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召集和主持合規聯席會議,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
8.負責企業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務人員業務培訓製度;
9.對企業及下屬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製度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指導整改工作;
10.指導下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企業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參與對下屬企業法律事務負責人的考核;
11.企業章程、董事會或合規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及其他應當由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履行的職責。
(八)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經企業董事會聘任,薪酬福利不低於本企業同一級別副職水平(業務單一或資產量較小的企業,薪酬福利不低於本企業同一級別總經理助理或副總師水平)。企業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聘任前,應報省國資委備案。
(九)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既向企業承擔全麵涉法事務履職責任,又向省國資委承擔企業涉法風險防範責任。
(十)省屬企業應當為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開展工作提供保障條件,按照“機構到位、職責到位、人員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實施辦法及配套製度,全麵落實企業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的權利與職責。
三、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十一)完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建設。法律事務機構是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合規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協助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負責指導和管理下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和合規管理工作。已經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要進一步充實人員、強化職能、完善製度,保障企業法務人員充分履行職責。省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應獨立設置法律事務機構。
(十二)法律事務機構主要工作職責:
1.協助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貫徹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
2.對企業重大涉法事務和重要合同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負責本部門規章製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合規審查,會審其他業務及職能部門的規章製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
3.參與起草、修改、審核集團本部重要規章製度,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製度、具體製度、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等;
4.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訴訟案件或參加非訴業務;
5.牽頭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係有效性評價;
6.受理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舉報,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為的調查;
7.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企業法務人員業務培訓製度;
8.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管理培訓工作,受理合規谘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9.協助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指導、協調、處理下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對集團下屬企業法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幫助下屬企業建立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
10.其他應當由法律事務機構履行的職責。
(十三)實行重大事項法律論證製度。法律事務機構協助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負責組織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法律風險評估,並由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簽署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外聘中介機構出具的,需由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審核簽署。
未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涉法重大事項,不得提交決策,不得上報省政府及省國資委和其他政府部門。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和企業法務人員全程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及法律事務機構的意見與業務部門的意見不一致時,企業決策層應充分考慮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及法律事務機構的意見。
四、著力健全法治工作體係
(十四)著力健全領導責任體係。堅持企業黨委對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麵領導,不斷完善黨委定期專題學法、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幹部任前法治談話、述職必述法等製度,切實發揮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強化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職能,明確專門委員會推進法治建設職責,把法治建設納入整體工作統籌謀劃,將進展情況作為年度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健全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工作機製,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各司其職,對重點問題親自研究、部署協調、推動解決。將第一責任人職責要求向子企業延伸,把落實情況納入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體係,將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作為考察使用幹部的重要內容。
(十五)著力健全依法治理體係。高度重視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統領地位,切實發揮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和法律事務機構專業審核把關作用,科學配置各治理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明晰履職程序和要求,保障章程依法製定、依法實施。多元投資主體企業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權利義務、股東會定位與職權,規範議事決策方式和程序,完善運作製度機製,強化決議執行和監督,切實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優化董事會知識結構,通過選聘法律專業背景人員擔任董事、加強法律培訓等方式,提升董事會依法決策水平。落實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列席黨委會、董事會參與研究討論或審議涉及法律合規相關議題,參加總經理辦公會等重要決策會議製度,將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重大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事項必經前置程序。依法對子企業規範行使股東權,認真研究製定子企業章程,嚴格按照公司治理結構,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派出董事、推薦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行權履職,切實防範公司人格混同等風險。
(十六)著力健全規章製度體係。明確法律事務機構歸口管理職責,健全規章製度製定、執行、評估、改進等工作機製,加強法律審核把關,強化對製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適用範圍、重要程度、管理幅度等,構建分層分類的製度體係框架,確保結構清晰、內容完整、相互銜接、有效協同,切實提高法務管理的科學性和係統性。結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定期開展製度梳理,編製立改廢計劃,完善重點改革任務配套製度,及時修訂重要領域管理規範,不斷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對規章製度的宣貫培訓,定期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增強製度剛性約束,推動製度有效落實。
(十七)著力健全合規管理體係。持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機製,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牽頭、法律事務機構歸口、相關部門協同聯動的合規管理體係。發揮法律事務機構統籌協同、組織推動、督促落實作用,加強合規製度建設,開展合規審查與考核,保障體係有效運行。強化業務部門、經營單位和項目一線主體責任,通過設置兼職合規管理員、將合規要求嵌入崗位職責和業務流程、抓好重點領域合規管理等措施,有效防範、及時處置合規風險。探索構建法律、合規、內控、風險管理協同運作機製,加強統籌協調,提高管理效能。推動合規要求向各級子企業延伸,加大基層單位特別是涉外機構合規管理力度。開展合規管理建設有效性評估工作,確保省屬企業建立起全麵覆蓋、有效運行的合規管理體係。
(十八)著力健全工作組織體係。加大企業法律專業領導幹部培養選拔力度,在市場化國際化程度較高、法律服務需求大的省屬重要子企業,推進符合條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進入領導班子。省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將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製度全麵寫入章程,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定位,由董事會聘任,領導法律事務機構開展工作。堅持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專職化、專業化方向,直接向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負責,沒有設立董事會但配備執行董事的企業,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向執行董事負責。健全法務管理職能,持續完善合同管理、案件管理、普法宣傳等職能,積極拓展製度管理、合規管理等業務領域。加大企業法務人員工作培養力度,拓寬法務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完善高素質法治人才市場化選聘、管理和薪酬製度,采取有效激勵方式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
五、全麵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十九)著力提升引領支撐能力。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深入分析對企業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提前研究可能出現的法律合規問題,及時製定應對方案和防範措施。法務人員全程參與混合所有製改革、投資並購等重大項目,加強法律審核把關,堅持依法依規操作,嚴控法律合規風險。加強對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深入分析對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模式可能產生的影響,推動從健全製度、強化管理等方麵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著力提升風險管控能力。持續鞏固規章製度、經濟合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製度,在確保100%審核率的同時,通過跟進采納情況、完善後評估機製,反向查找工作不足,持續提升審核質量。常態化開展風險隱患排查處置,針對共性風險通過提示函、案件通報、法律建議書等形式及時開展預警,有效防範化解。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完善專利、商標、商號、商業秘密等保護製度,堅決打擊侵權行為,切實維護企業無形資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嚴格落實重大法律合規風險事件報告製度,省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二十一)著力提升涉外保障能力。加強涉外法律合規風險防範,健全工作機製,推動在境外投資經營規模較大、風險較高的重點企業、區域或項目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法務人員,具備條件的設立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完善涉外重大項目和重要業務法務人員全程參與製度,形成事前審核把關、事中跟蹤控製、事後監督評估的管理閉環。深入研究、掌握運用所在國法律,加強國際規則學習研究,密切關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提前做好預案,切實防範風險。重視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強化頂層設計,健全市場化選聘和激勵製度,形成重視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機製。
(二十二)著力提升主動維權能力。加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置力度,綜合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多種手段妥善解決,探索建立集團內部糾紛調解機製。深化案件管理“壓存控增、提質創效”專項工作,加強典型案件分析,及時發現管理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推動“以案促管、以管創效”。嚴格落實案件報告製度,省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及時報告,按時報送年度法律糾紛案件綜合分析報告。
(二十三)著力提升數字化管理能力。運用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法務管理從信息化向數字化升級,探索智能化應用場景,有效提高管理效能。深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規管理等重點領域信息化、數字化建設,將法律審核嵌入重大決策、重要業務管理流程,通過大數據等手段,實現法律合規風險在線識別、分析、評估、防控。推動法務管理係統向各級子企業和重要項目延伸。推動法務管理係統與財務、產權、投資等係統的互聯互通,做好與國資國企在線監管係統的對接,促進業務數據相互融合、風險防範共同響應。
六、保障法治建設任務順利完成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法治建設領導機構作用,將法治工作納入省屬企業年度工作計劃統籌謀劃、同步推進,加強部門協同,強化人員、資金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製定本企業未來五年法治建設實施方案,提出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建立法治工作專項考評製度,將法治建設成效納入對子企業考核體係。統籌推進法治工作與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監督工作,完善內部協同機製,提高責任追究體係效能。加大問責力度,對未經法律審核或未采納正確法律意見、違法違規經營投資決策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二十五)厚植法治文化。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將培育法治文化作為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使依法合規、守法誠信成為全體員工的自覺行為和基本準則。落實“八五”普法要求,進一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製度化、常態化、多樣化,將法治學習作為幹部職工入職學習、職業培訓、繼續教育的必修課,廣泛宣傳與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總結法治建設典型做法、成功經驗和進展成果,通過開展選樹典型、評比表彰、集中宣傳等形式,營造學習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良好氛圍。
七、附則
(二十六)本意見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東省省屬企業法務工作的意見》(粵國資綜合〔2014〕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