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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廣東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
粵府辦〔2018〕30號
發布時間:2018-08-28 文章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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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廣東省國資委
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資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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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
廣東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
省國資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推動省國資委職能轉變,對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有關精神,結合廣東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高質量發展的根本要求,立足廣東實際,以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圍繞管資本為主加快轉變省國資委職能,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製,加強國有企業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製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省國資委自身改革,引領和推動監管企業成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力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新引擎、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製的排頭兵,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打造一批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行業龍頭企業。
(二)職能定位。
省國資委作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省政府授權代表省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幹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放活、管好、優化、放大”國有資本,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國有資本運作、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二、強化轉變的國資監管職能
(一)突出功能定位,強化分類監管。
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推動省屬企業著力在重大民生工程、重點項目、重要平台和關鍵行業優化國有資源配置,切實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綜合性、區域性、係統性、帶動性的功能和作用。以“存量提升、增量引導、動能轉換”為導向,將省屬企業由目前的準公共性、競爭性兩大類,進一步細分為公益基礎類、市場競爭類、金控投資運營類三大類,實施分類監管、分類考核,分類推進、協同發力。公益基礎類企業打造全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主力軍,市場競爭類企業按照產業化、市場化、專業化、資本化原則打造競爭力強的行業引領者,金控投資運營類企業成為影響力較強的資本投資、運營和產融結合的服務平台。
(二)突出競爭力導向,強化戰略性重組。
按照“成熟一家、推進一家”的原則,通過合並重組、主業調整、做強主業及剝離不良資產等方式,推進監管企業戰略性重組,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力爭2020年底前打造一批核心競爭力強、資產超千億元的大型行業龍頭企業,以及若幹家主業鮮明、優勢突出的專業化集團。
(三)突出質量效益,強化主業管理。
圍繞做強做優主業,製定投資負麵清單、重大投資項目後評估等製度,引導企業聚集實體經濟,防止重大違規投資。優化投資方向,推動國有資本向基礎性、公共性、平台性、資源性、引領性等領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向價值鏈中高端集中,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四)突出規範運作,強化並購重組管理。
督促省屬企業切實規範對外兼並重組行為,加強對項目可行性研究,重點關注項目經營狀況、市場競爭力及未來發展規劃;深入開展盡職調查,重點關注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做好各類風險預判與防控,重點關注標的公司財務狀況、或有負債及糾紛、股東及關聯方情況等;加強投後管理,確保項目生產經營的後續穩定與發展。
(五)突出資本流動屬性,強化國有資本的形態管理。
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核心,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形態轉換機製和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製,加強國有資本形態和國有資本回報的監管。建立有利於國有資本實體形態與價值形態互相轉換的有效機製,以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為目標,積極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健全國有資本市場化退出機製,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通過證券交易、產權交易等資本市場,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
(六)突出規範公司治理,強化董事會建設。
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製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製,規範董事會、總經理行權行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切實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加強董事會建設,推行外部董事製度,優化董事會結構,實現董事會外部董事占多數,進一步提升董事會科學決策水平。建立健全董事會和董事考核評價製度,形成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激勵與約束機製。對董事會運作規範的企業,逐步授予出資人部分權利,落實董事會職權。
(七)突出全過程監督,強化經營風險管控。
加強“三重一大”監督。督促監管企業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決策製度,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重大決策民主集中製操作規程,細化各層級決策範圍、事項和權限,嚴格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嚴格落實職工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法律審核、集體決策等程序要求,健全依法決策機製。完善監管企業規範治理視頻信息係統,加強對監管企業重大決策過程的有痕監督,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
加強企業監事會監督。著力強化監事會當期和事中監督,及時發現、報告企業重大風險。重點督促企業風險防控體係建設,監管國有資產質量和安全、債務和擔保規模。切實保障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落實監事會的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者調整建議權,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督促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者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建立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製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製。
加強問題整改。著力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整改機製,形成專門的監督檢查力量,對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督促監管企業強化內部控製體係建設,開展內部控製評價。協同省國資委內部相關處室與監管企業共同解決風險問題。
(八)突出負債規模和負債率雙指標管控,強化財務監督。
整合經濟運行分析和統計評價職能,強化全麵預算管理、財務動態監測分析、財務監督檢查和財務決算審計等基礎性工作,加強對監管企業整體財務狀況的監督,形成事前規範、事中監督、事後問責的閉環監督工作體係。進一步完善財務風險防控機製,重點加強財務風險監測、預警,強化負債規模和負債率雙指標管控,重點監管國有企業合並年度財務報告反映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切實防範債務風險。
(九)突出從嚴管控,強化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重點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運營和產權狀況等方麵的監督,嚴格規範境外集中采購和傭金管理,指導督促監管企業加強境外資金管理,依法劃定並嚴守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紅線,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十)突出業績導向,強化考核激勵。
實現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協同聯動,進一步發揮考核分配對企業發展的導向作用,實現“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改進考核體係和辦法,強化目標管理、對標考核、分類考核、“一企一策”,對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業領域、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
(十一)突出權責對等,強化約束問責。
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製,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係。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製、黨紀政紀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件。
(十二)突出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強化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
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製,強化監管企業黨建工作考核,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加強混合所有製企業黨建工作。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嚴格落實“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實現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的前提下,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任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係。落實全麵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完善監管企業黨委和黨員領導人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追究製度,做到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加強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工作,建立國有企業內部全覆蓋的監督網絡,提升監督實效。對監管企業開展巡察監督,嚴厲查處利益輸送、侵吞揮霍國有資產、腐化墮落,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等違法違紀問題。
三、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
(一)取消監管事項。
嚴格按照管理權限界定監管範圍。參照國務院國資委“兩個辦法”、“兩個清單”的管理模式調整優化所監管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將目前實行的對限額以上投資項目的審核管理轉變為負麵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監管企業投資行為紅線,取消4類投資項目審核。減少薪酬管理事項,取消監管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子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備案,推動建立市場化薪酬管理大數據係統,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科學性。優化監管模式,減少財務管理事項,取消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並範圍、提供借款和擔保、重大對外捐贈事項等備案事項,加強檢查和監督問責。減少產權管理審批事項,加大服務協調功能,取消所監管企業同一集團內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備案,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
(二)下放監管事項。
根據公益基礎類、市場競爭類、金控投資運營類三類,因企製宜、因企施策,分類下放監管事項。延伸到所監管企業子企業和地市國資監管機構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於企業集團和地市國資監管機構。減少對企業內部改製重組的直接管理,將所監管企業所屬二級企業改製下放給企業集團決策;將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係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審批未導致國有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審核子企業中長期激勵計劃等,下放給企業集團。所監管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各治理主體行權履職邊界,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落實國家所有、分別代表原則,將地市國資監管機構監管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給地市國資監管機構。
(三)授權監管事項。
根據公益基礎類、市場競爭類、金控投資運營類三類,因企製宜、因企施策,分類授權監管事項。對董事會運作規範的監管企業,將出資人的部分權利授予企業董事會行使,同時健全完善製度規範,切實加強備案管理和事後監督。依法將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全麵預算的批準權授予企業董事會,進一步落實企業董事會對市場化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的職權,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對金控投資運營類試點企業,專門予以授權,主要包括港澳地區投資項目審核、直接債務融資備案、在資產總額一定比例以內的對外借款或擔保授權由董事會自主決定、集團公司國有產權內部協議轉讓事後備案,待試點驗收合格後予以下放。所監管企業董事會要進一步健全和規範決策製度,明確授權事項在企業內部的決策、執行、監督機製,落實相應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四、組織實施
(一)穩步推進。省國資委要全麵梳理並優化調整具體監管職能,加強與省機構編製部門的溝通銜接,共同做好機構改革工作。對照轉變職能的要求,建立完善監管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機製,進一步明確取消、下放、授權和移交的監管事項。開展企業授權管理製度改革試點,結合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分類放權、分步實施,及時總結,確保授權企業和董事會行使的職責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時限要求。至2019年底,完成以下任務:調整公布監管權責清單,製定監管企業投資負麵清單,製定新的監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和投資項目負麵清單、外部董事考核評價辦法、加強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製度等。至2020年底,在國資監管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更加切合廣東實際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國有資產監管製度更加成熟,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高,企業黨的建設全麵加強,現代企業製度不斷完善,國有經濟活力、控製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
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方案。
附件:1.強化轉變的國資監管職能(共12項)
2.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共2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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