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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權利與義務

時間:2014-12-18   來源:    訪問量:-

 

1.《監獄法》有關規定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製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2.《司法部關於在監獄係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附件《監獄獄務公開內容》有關規定

(一)罪犯的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依法獲得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剝奪或限製的其它權利。

(二)罪犯的基本義務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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