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權利與義務
1.《監獄法》有關規定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製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2.《司法部關於在監獄係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附件《監獄獄務公開內容》有關規定
(一)罪犯的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依法獲得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剝奪或限製的其它權利。
(二)罪犯的基本義務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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