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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財產刑執行的有關知識

時間:2014-12-01   來源:    訪問量:-

 

一、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強製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金錢,對犯罪分子進行經濟製裁的一種刑罰方法。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並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才能適用。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二條的規定,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三、按照法律規定,被判處附加罰金刑的罪犯,罰金應當全部繳納。鑒於履行能力不同,對確實不能一次性繳納全部罰金的罪犯可以根據經濟狀況分期分次繳納罰金。

四、罪犯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需到罪犯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出具困難證明,並到鄉鎮司法所及縣級司法局加蓋公章證實;或到罪犯戶籍地或者居住地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並到鄉鎮派出所及縣級的公安局加蓋公章證實。

五、罪犯提出申請並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可以暫不執行財產刑:

1.罪犯家庭被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列為低保戶的;

2.罪犯家中有60周歲以上或者未成年的直係親屬必須由罪犯贍養、撫養直係親屬患有嚴重疾病、殘疾,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3.罪犯家中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4.罪犯尚未成年,且沒有個人財產的;

5.罪犯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老、殘、嚴重疾病患者,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且沒有能力提供證明材料的(即“三無”人員,可由罪犯申請、監區核實、獄政管理辦公室生活衛生組證實,報監獄分管獄政的監獄領導審批);

6.罪犯自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致暫不具備執行財產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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