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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yabo 11选5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2-00999 分類: 綜合政務、命令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11-30
名稱: 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文號: 粵府令第176號 發布日期: 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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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2-12-05  瀏覽次數:-
(2012年11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統一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實施地人民政府的《目錄》。

  每項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編碼,確立唯一身份,並納入各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係統管理。

  行政審批的實施、監督和公開等應當以《目錄》為依據,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

  第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應當遵循便民、公開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是本級《目錄》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目錄》管理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規範實施、動態管理、編碼以及《目錄》的編製、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評估等工作,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目錄》。

  機構編製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的職責審查工作,並結合行政體製和機構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提出調整意見。

  政府法製機構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

  第六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明確事項名稱和代碼、審批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期限等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

  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第七條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調整和變更等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和公布《目錄》。

  第八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隻作出原則性管理要求,未設定行政審批的,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第九條 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增加、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起草單位還應當書麵征求本級《目錄》管理機構、機構編製、監察等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法律、法規新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法律、法規施行之日起自動納入《目錄》的內容。

  行政審批事項增加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納入《目錄》的意見,並明確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

  第十一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調整或者變更:

  (一)設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的;

  (二)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後,未製定地方性法規的;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額度和指標限製或者涉及公共資源配置、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事項,可以利用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專營權轉讓、租賃、承包等市場機製和其他方式進行管理的;

  (四)通過製定標準、質量認證、事後監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

  (五)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六)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

  (七)由下級行政機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發證的事項,可以下放管理層級,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製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九)其他應當予以調整或者變更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施機關擬調整或者變更《目錄》中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調整或者變更的意見,並明確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製、監察、法製等部門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變更法律、法規和規章未明確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的行政審批的,《目錄》管理機構會同機構編製、監察、法製等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按照權限報有權機關決定。有權機關不同意調整或者變更的,行政機關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事項設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者修改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被廢止或者修改後10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目錄》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目錄》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為行政審批事項編碼,納入管理係統,並更新公布《目錄》。

  第十五條 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製定標準化實施辦法,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並建立退出機製。對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強化後續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製訂後續監督管理辦法,但不得變相實施或者上收行政審批。

  標準化實施辦法和後續監督管理辦法應當報同級《目錄》管理機構備案。

  標準化實施辦法和後續監督管理辦法的規範,由《目錄》管理機構另行製定。

  第十六條 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係統,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係統在網上辦事大廳運行,並與部門行政審批業務係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對接聯通,實現目錄信息和審批信息資源跨部門、跨係統交換共享。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係統由《目錄》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製、監察、法製等部門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等提出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

  《目錄》管理機構和實施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複;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docx

2.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