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醫保發〔2020〕7號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保障和防控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認疑似和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參保患者,在醫療機構門診、住院診療使用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含合並症、並發症等),不設個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二、對疫情以來確認疑似和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參保患者,因救治該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留觀醫療費用以及住院醫療費用(含確認前按規定救治相關醫療費用),取消起付標準,按一級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支付,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患者排除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後,其醫療費用按各地原醫保政策執行。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後全國統一組織清算。
三、確認疑似和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標準,按照國家、省衛生健康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疫情期間,為避免人員聚集,實施“長處方”報銷政策,支持醫療機構根據患者實際情況,合理增加單次處方用藥量,減少病人到醫療機構就診配藥次數;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經診治醫院醫生評估後,支持將處方用藥量放寬至3個月,保障參保患者長期用藥需求。
五、充分利用網站、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線上渠道,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等日常經辦業務,減少經辦大廳現場辦理業務。凡可通過網上辦理的事項,一律不得要求到現場辦理。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各地醫保、財政、稅務部門可結合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合理延長繳納時限,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本通知從疫情響應開始時實施,至疫情響應結束時終止。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