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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時間 : 2022-07-28 10:10:13 來源 :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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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醫保明電〔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委):

  現將《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國醫保電〔2020〕6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加大醫療保障力度。疫情期間,確認疑似和確診的參保患者,住院、門診發生的符合國家、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取消住院起付標準。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其中,確診患者個人負擔部分所需資金由醫院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補助60%,其餘40%由就醫地同級財政先行支付,屆時由省財政統籌省以上資金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有關要求分檔結算;確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同級財政先行支付,省級財政統籌省以上資金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二、確保及時順暢結算。確認疑似和確診的參保患者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機構總額預算控製指標,住院、門診均采取按項目付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診斷編碼臨時使用聯合編碼,即主要編碼J12.800加附加編碼B97.200。各市醫保經辦機構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醫院可臨時提高預付額度,采取多種措施,解決臨時性政策調整與醫保信息係統存在差異的問題,及時結算參保患者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區要及時在醫保信息係統中增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項目”兩條醫保臨時結算目錄,供收治醫院結算使用。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就醫地醫保經辦機構應協調醫療機構,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省內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由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跨省異地就醫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疫情結束後全國統一組織清算。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

  三、持續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與價格監測工作。各市醫保部門要與采購平台和醫療機構保持信息暢通,共同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供應與價格監測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對疫情所急需的藥品、醫用耗材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檢測試劑盒等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及時向采購平台直接發出訂單。對采購困難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可由醫療機構自主采購應急使用。同時,要密切關注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供應變化情況,對於采購供應和價格情況異常的,要及時上報省醫保局。

  四、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各市醫保、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信息互通,每日共享疑似、確診患者住院、門診人數等相關數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分別做好參保患者、非參保患者醫療費用等數據的統計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規範疑似和確診患者確認和診療流程,建立相關統計台賬。自2020年1月28日起,繼續執行醫保基金支付信息“日報送、零報告”製度。各市醫保部門應於每天10:00前向省醫保中心報送本市疫情及醫保基金、醫療救助資金支付、預付等情況。

  原有文件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省醫保局、財政廳、衛生健康委報告。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0年1月30日


  附件: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