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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障受疫情影響企業複工複產的意見

時間 : 2022-07-21 10:07:20 來源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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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有力保障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有序複工複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製定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疫情防控總要求。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總要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依法保障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推動“六穩”措施落到實處,全力保障直接關係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的企業複工複產,積極幫助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為有序恢複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暢通訴訟服務綠色通道。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因複工複產所涉訴訟糾紛,確保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依法特事特辦、急事快辦。“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粵公正”“廣東移動微法院”等網絡平台,提供“不打烊”跨域遠程訴訟服務,確保訴訟事項網上辦、立即辦。依法支持企業有序恢複生產、穩定用工,對涉複工複產案件中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依法準予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三、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根據疫情防控應急工作要求,優先保障醫用設備器材和救護用品生產、運輸、銷售等企業,以及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的企業全部複工複產。用於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設施、設備、物品、資金等,不得隨意查封、扣押、凍結。對承擔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保障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不采取民事強製措施。

  四、推動落實行政機關“穩企安商”有關政策。堅決依法糾正不準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返還失業保險費、補貼職工工資、緩繳減免稅費等違規行政行為,切實減輕企業在稅費、用工、社保、貸款等方麵的經營壓力和負擔。支持企業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準予許可、許可延期等手續,督促行政機關盡快償還長期拖欠企業債務,加強對複工複產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提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依法經營的信心。

  五、妥善化解金融債務糾紛。著力貫徹國家支持防控疫情金融政策,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貸款利率調整、貼息等金融優惠,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因疫情致使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引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支持提前或者變相提前收回借款,積極促成當事人以展期、續貸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雙贏。企業因疫情遭受損失,根據保險合同提出理賠的,依法支持應賠盡賠。堅決製裁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行為,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和風險。

  六、支持申請破產企業重整再生。積極推動有經營價值和市場潛力的資不抵債企業進行破產重整或預重整,依法綜合運用債務減免、債務延期、債轉股、引入投資者等方式,幫助企業恢複生機、提質增效、重返市場。申請破產企業可以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要依法支持其恢複生產。處置破產財產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應於疫情消除後變現和分配。

  七、促進涉訴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對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引導勞動者與經營者通過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靈活方式穩定企業勞動用工關係。依法合理處置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報酬待遇,確因疫情長期無法返崗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超過一定期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按協議約定處理。

  八、依法審理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根據疫情及防控措施實際影響,依法確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債務人責任。嚴格審查合同效力,審慎適用合同解除,防止因解除貨物運輸、經營合作、房屋租賃、技術開發、建築工程等合同,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當事人在疫情消除後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情形,采取順延期限、調整價格、減少收費、分擔損失等形式繼續履行合同。

  九、審慎保全涉訴企業設施和財產。嚴格審查涉訴企業保全措施申請,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不規範查封,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資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對拖欠債務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采取查封措施時,應允許被保全企業查封期間繼續使用。對企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全措施,可調整為對銷售所得保全。準許企業提出合理置換保全財產請求,最大限度減少保全、查封等措施對生產經營的影響。依法製裁因疫情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後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