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對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監管執法力度,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價格領域違法行為,立案並查處了49家企業涉嫌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價格競爭環境,引導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依法合規經營,廣東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了第二批立案查處的典型案例。
其中,廣州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布洛芬片(規格:0.1g×100片/瓶)進貨價為3.3元/瓶,以5元/瓶對外銷售。12月12日至14日期間多次調高銷售價,最高以88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該經營者在成本沒有發生變動或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銷售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於12月16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此外,深圳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連花清瘟顆粒(規格:6g×10袋)11月進貨價為32元/盒—36.8元/盒,12月1日進貨價為45元/盒。11月期間以43.5元/盒—46元/盒對外銷售;12月1日—12月5日期間以57元/盒—78.33元/盒對外銷售,12月6日起將銷售價格提高至88元/盒。該經營者在成本沒有發生變動或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銷售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龍崗監管局於12月22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順德容桂某藥房,進貨的抗原檢測試劑盒不單獨對外銷售,消費者需購買80元/瓶的維生素C才附送抗原檢測試劑1人份。該經營者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製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佛山市市場監管局於12月14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經營者,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