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第二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決定》已經2023年11月17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3年12月7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第二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
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決定
為全麵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澳合作開發橫琴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發展,加快實現琴澳一體化,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助力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範地、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省人民政府決定將第二批23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和省有關部門要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一、認真抓好銜接落實工作。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省有關部門應當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完成調整職權事項的交接工作。對委托實施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麵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對下放實施事項,自交接之日起,相關法律責任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承擔,原省級實施部門負責相關行政職權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級行政職權事項下放或者委托後,省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實施職權事項的承接單位、交接日期、具體內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相關事項,省有關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完成交接工作後,省有關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本決定調整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此前已依法調整由珠海市實施的,本決定實施後,在合作區範圍內,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實施;本決定實施前已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理的具體事項,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繼續辦理。
二、加強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省有關部門要製訂移交工作方案,將調整實施職權事項的有關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並移交,並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和技術規範;涉及使用國家垂直信息係統或者需要與中央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要協助承接單位做好協調銜接工作;對實施過程中需征求省有關單位意見的事項,要明確工作銜接安排;對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為受托機關開展工作提供便利;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等形式,加強對承接單位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其承接能力;要密切跟蹤調整職權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監管,及時糾正承接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
三、落實責任依法履職盡責。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要及時將承接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要製訂具體實施措施,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做好調整職權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規範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對調整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省有關部門備案;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懲戒製度,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效能,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經驗;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徑向省大灣區辦反映。
附件:1. 廣東省第二批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委托類)
2. 廣東省第二批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下放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