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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營造包容環境激發市場活力

時間 : 2022-12-06 11:00:07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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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會配合食品抽檢。”在廣州市南沙區東湧鎮某農貿市場內,管理方負責人黃某得知免於行政處罰,舒了一口氣。由於不配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該農貿市場被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東湧大隊約談,執法人員向他宣講了相關法規,黃某連連點頭說,以後會積極配合執法。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取代了“一罰了之”,在廣州南沙,有力度更有溫度的行政執法新模式,正悄然生根。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全麵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

  作為全國首批法治政府建設(綜合)示範區的廣州市南沙區,率先把柔性執法、包容審慎監管工作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營造寬鬆包容信用的市場環境,不斷激發市場主體的發展活力。

  說服教育 勸誡警示

  讓違法者積極主動整改

  南沙區黃閣鎮沙仔南路與蝦苗路交界處的魚塘邊,在夜幕的掩映下,建築垃圾從兩輛運輸車上傾瀉而下,“隆隆”聲引起正在巡查的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黃閣大隊執法人員的注意。

  執法人員立刻上前,製止了隨意傾倒垃圾的行為,要求當事人到執法大隊接受詢問調查。由於涉及罰款,當事人有些抵觸,執法人員馬上轉變思路,對當事人開展了行政輔導,運用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教育,化解了當事人的情緒,使其積極整改違法行為。

  “以前我們通常簡單地告知當事人違反了什麼法規,要接受怎樣的處罰,現在按照柔性執法的要求,會更多地開展行政輔導,舉案例、作對比,耐心講解。”黃閣大隊法製員張凱說,這讓當事人從被動接受,到真正意識到違法問題所在,主動積極整改。柔性執法意味著減少了強製手段,也降低了執法人員麵臨的執法衝突風險。

  去年4月,南沙區出台了《關於推行行政機關柔性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實施意見》,創設性提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形,單獨或綜合采取行政輔導、行政提示、行政約談等七種非強製性方式實施柔性執法,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對輕微違法者進行說服教育、勸誡警示,同樣能起到預防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發生、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南沙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解釋。

  明晰免罰範圍

  減輕企業群眾負擔

  南沙區應急管理局執法大隊抽查某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時,發現該公司未在網上公示報告的相關信息。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部委規章的規定,應予處罰,但鑒於其違法行為符合《廣州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製清單》的要求,南沙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公司進行警示約談,督促企業吸取教訓,落實整改。

  這是南沙區各行政執法部門將減免責清單製度落實到行政執法過程中,減輕行政相對人負擔的一個縮影。《意見》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對接上級部門,積極貫徹落實製定發布的免處罰免強製清單。

  在南沙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看來,免處罰免強製清單製度體現了包容審慎、容錯糾錯的法治思維,在支持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查處違法行為的同時,能有效防範過度執法或過寬執法,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執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克製、理性的執法監管理念日漸化作南沙行政執法的生動實踐。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建立了交通違法首次警告機製,將引發事故較少,且法律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的交通違法列入“首次違法警告清單”,還製定了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對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台了相關工作製度,明確對法律法規中認定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對立案追究違法責任附相應的條件,要求執法過程中先行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後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該違法行為才具有可罰性。今年以來,該局已通過責令改正消除違法行為772宗。

  “查處某些輕微違法行為,原來3天核查確認報批後,就該立案走處罰程序的,現在可以先給當事人發限期改正通知書,必要時開約談會,當麵講清利害關係,當事人及時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立案或不予處罰,一方麵起到了普法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麵創造了容錯空間,實現糾錯目的。”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六大隊教導員曾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