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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3-07-07 09:58:55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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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

《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3〕1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現將《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6月26日


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支持體係,加強困難群體就業兜底幫扶,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處於無業狀態、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持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證件的人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指在民政部門低保管理係統登記備案的人員。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城鎮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五)農村零轉移就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農村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

  (六)失地農民。指依法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指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1年(含1年)以上人員。

  (八)戒毒康複人員。指經過戒毒治療、康複後回歸社會的人員。

  (九)刑滿釋放人員。指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精神障礙康複人員。指經過精神障礙治療、康複後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一)失業6個月以上的退役軍人。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且在申請認定時已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

  (十二)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係親屬人員。指需要贍養同一家庭戶口中有重大疾病直係親屬人員(重大疾病參照我國保險行業適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十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認定程序

  第二條 自願申請。符合上述條件人員,可向戶籍地(常住地)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填寫《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同時,屬於以下類別人員的,還需分別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應複印件(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複印件):

  (一)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證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三)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戶口簿、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人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四)農村零轉移就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提供戶口簿、原建檔立卡貧困戶材料以及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人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五)失地農民,提供村集體和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複人員,提供經過戒毒治療並已康複材料;

  (七)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刑滿釋放材料;

  (八)精神障礙康複人員,提供經過精神障礙治療並已康複材料;

  (九)失業6個月以上的退役軍人,提供退出現役材料;

  (十)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係親屬人員,提供戶口簿、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由縣級以上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和簽名、醫院蓋章的材料。

  戶籍地與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區域內的人員,在常住地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除提供對應類別人員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常住地核發的《居住證》或可校驗的電子《居住證》。對符合條件但未辦理失業登記的申請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需一並為其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條 初審公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接到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並在轄區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3個工作日以上,公示無異議後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於3個工作日內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各地可根據實際委托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受理申請,對材料齊全的,由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進行初審。

  對材料不齊全的,受理的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經補正後材料仍不齊或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並經核實的,應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處理。

  第四條 審核認定。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核實無誤的按規定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對審核未通過的,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並依法送達本人。對《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後30日內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重核申請。

  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委托街道(鄉鎮)審核認定、網上辦理、手機APP辦理等便民舉措,優化經辦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辦理效率;運用相關係統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等技術手段,對申請認定對象的個人信息、就業失業狀態等進行校驗;對能依托管理信息係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個人信息、資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紙質資料;對由於特殊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信息係統也無法校驗的部分證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請人書麵承諾+公示+工作人員核查”等方式來代替,公示時間可適當增加。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五條 落實幫扶措施。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要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台帳,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服務。

  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迅速實施Ⅰ級就業幫扶,認定後1個月內主動提供1次職業指導、1份就業扶持政策清單和服務清單、3個崗位推介,並可根據其實際需要提供培訓、見習、創業指導等服務。

  對認定1個月後仍未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指定專人負責對接幫扶,主動聯係服務,加大崗位推介等服務力度,並跟蹤解決其就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對認定2個月後仍未實現就業且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Ⅲ級就業幫扶,開展個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可在認定後1個月內優先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對暫不符合退出條件但明確表示不需要就業幫扶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暫停服務並做好備注,視情在備注時間1-2個月後再提供跟蹤服務。

  第六條 加強日常管理。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應建立健全定期聯係和跟蹤服務等工作製度,加強日常調查走訪、不定期抽查,了解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狀態及家庭收入變動等情況。

  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向作出認定的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已經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人員再次提出申請並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重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取消情況,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錄入就業援助信息管理係統。

  第七條 開展定期審驗。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須定期通過電話、走訪、相關業務係統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身份審驗。經審驗,對滿足退出機製相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及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對長期聯係不上且難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身份審驗的人員,可依照退出機製第10種情形的規定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具體審驗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行確定。

  第八條 建立退出機製。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將《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告知書》依法送達其本人:

  (一)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6個月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3次以上的,或終止就業需求的,或主動提出要求退出認定的;

  (五)已實現就業創業或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六)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就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中至少有一人已實現就業創業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因提供虛假信息獲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九)存在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行為的;

  (十)因失去聯係等原因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係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對《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告知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後30日內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重核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實施辦法和辦事指南,並做好宣傳工作。東莞市、中山市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行使的職能和職責。


  附件:1. 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2. 就業困難人員初審公示(參考模板)

     3. 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參考模板)

     4. 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告知書(參考模板)

     5. 無業狀態承諾書(參考模板)

     6. 重大疾病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