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環境汙染案件生態修複的移送監管,職能部門間將實現“無縫對接”。8月15日是全國生態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檢察院、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和省林業局共9家單位聯合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複移送政府部門監管辦法(試行)》(下稱《辦法》),首次在省級層麵對生態環境修複監管案件的移送規則、監管主體和職責、修複評估驗收等作出明確規定,在製度層麵上進一步織密生態環境保護網絡,讓生態環境修複生效法律文書真正落地落細。
《辦法》明確了列入“四類”移送監管案件類型,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刑事附帶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具體移送程序上《辦法》也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案件判決後,統一由當地中級法院30日內出具移送告知書,連同生效法律文書移送至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修複監管部門,並抄送至同級檢察院。對於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門認為修複監管不屬於其法定職責的,應回複書麵意見和建議,由移送法院會同檢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議移送的修複監管部門共同協商確定接受部門。
此外,《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修複費用包括製定、實施修複方案的費用,修複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複完成後的驗收費用、修複效果評估費用等,並規定被告或賠償義務人可自行或委托修複,若拒絕修複,法院應及時執行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複費用,並告知修複監管部門由其依法處理。《辦法》還規定,接受移送的修複監管部門在完成修複效果評估後,應當在30日內將修複結果書麵答複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並由檢察機關負責全過程檢察監督。
“新規將所有符合生態環境修複條件的案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係,對保障政府機關落實環境質量保護職責,構建生態聯動保護新機製提供了‘廣東經驗’。”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摯萍對《辦法》的出台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科學院資源利用與稀土開發研究所惠州研發中心副主任喻連香認為,《辦法》為生態修複判決執行製定了“路線圖”,有助於讓專業性更強、監管能力更足的行政機關來監督判決執行,打通了生態修複的“最後一公裏”,實現了司法行政在生態修複上的良性互動,是深化綠色司法理念和實踐、創新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製的一項務實舉措。
“廣東法院將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契機,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進一步搭建常態化的生態保護和修複共治協作機製,共同破解生態共治和修複難題,切實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讓廣東的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生態更優美。”廣東高院副院長林碧豔表示。
另據了解,近年來,廣東法院緊緊圍繞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六大行動”,牽頭與福建、江西、廣西、貴州、雲南、海南等6省(區)司法機關建立北江、東江、韓江、西江、雲開山、紅樹林等跨區域、跨部門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協作機製,與省林長辦、省河長辦建立了“林長+森林法官”“河湖長+河湖法官”長效合作機製,有效增強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係統性、整體性、協調性。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審結環境資源一審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近2萬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6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