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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新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出資占比確定

時間 : 2019-04-04 08:43:59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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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共有產權房試點工作又有新進展。日前,廣州南沙區政府官網掛出《廣州南沙新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指出,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擬實際出資額占所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購房人產權份額應超過50%,但不得高於80%。

  簽訂購房合同後不得變更出資比例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對共有產權房的銷售價格、產權份額、回購、上市流轉、購房貸款等多個方麵進行了詳細規定和說明。

  在銷售價格方麵,《征求意見》指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以第三方獨立專業評估機構根據房源推出時點的市場情況進行評估,按照低於銷售時點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原則,綜合房屋的樓層、朝向、麵積、景觀等因素設定“一房一價”,並在銷售前按程序報南沙區住建局備案。剩餘房源再次銷售時,應根據銷售時點的市場價格情況重新確定銷售價格。

  頗受大眾關注的產權份額方麵,《征求意見》規定,購房人應在簽訂認購書階段予以確定所支付的購房出資額,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擬實際出資額(含抵押貸款本金部分)占所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購房人產權份額應超過50%,但不得高於80%。

  《征求意見》還特別指出,該出資比例在簽訂購房合同後不得變更。政府產權份額由南沙區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南沙區屬國有企業(代持機構)持有。

  共有產權住房如何貸款?《征求意見》指出,購房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貸款等購房貸款。貸款機構、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和代持機構四方簽訂房產按揭合同,貸款機構向開發建設單位支付抵押份額房款,購房人按照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還貸。

  如購房人無法獲得相應購房貸款且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購房款致使購房行為無法完成的,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購買合同,購房人前期所交的購房款中扣除相應違約金後予以無息退還,所選購住房歸入剩餘房源。另外,當出現購房人還貸違約,代持機構應按購房合同約定對購房人份額進行回購。

  登記未滿5年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

  根據《征求意見》,共有產權住房的房屋產權份額流轉方式有內循環方式和外循環方式兩種。

  內循環方式流轉方麵,代持機構明確表示放棄購買或超過7個工作日未表態的,購房人可在南沙區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南沙區屬國有企業建立的網絡服務平台發布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信息,轉讓對象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其所占產權份額與原購房人所占產權份額一致。

  外循環方式流轉方麵,代持機構明確表示放棄購買或超過7個工作日未表態的,經購房人和代持機構協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購條件家庭轉讓房屋。新購房人取得商品住房產權。原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而未滿8年的,可通過內循環方式流轉房屋產權份額;也可按申請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時點市場價格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但在購買協議中應約定所購得產權份額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上市轉讓。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可按相關規定上市轉讓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