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為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人改善居住條件的支持力度,即日起繳存人提供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和發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月提取最高限額可達5940元,相較之前調高了1485元。
《通知》規定,個人月提取上限由原來的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30%,提高至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40%。
按廣州市2016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425元計算,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住房公積金年度內,月提取最高限額由原來的4455元/月(7425×2×30%)提高至5940元/月(7425×2×40%)。
但是,公積金中心特別提醒,對於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申請提取600元/人/月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職工,並不適用此《通知》規定。此《規定》隻適用於能提供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和發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其他有關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不變。
同時,《通知》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所有權人出資為該住宅增設電梯,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宅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在實際支付工程建築費用並取得發票(或收據)後可提出提取申請,隻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額不超過該戶因增設電梯而實際支付的工程建築費用。而且,住宅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可提取金額不超過本人賬戶餘額。
據了解,發布此《通知》以前增設電梯的,繳存人及配偶也可以申請提取。隻需在實際支付工程建築費用並取得發票(或收據)後即可提出提取申請,申請提取時間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