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公安局發布了關於公開征求《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總量控製”“信用管理”“記分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開展非現場執法。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本月30日。
鼓勵和支持實行電動自行車控製器防篡改技術
根據國標《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為25公裏。但生活中,電動自行車時速篡改十分常見。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和支持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按照要求實行電動自行車控製器防篡改技術,對電動自行車整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核心零配件實行溯源賦碼。
對於常見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加裝雨傘、遮陽篷、遠光燈等行為,《征求意見稿》也給予明確,禁止加裝遮陽(雨)傘、車篷、車廂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裝置;禁止加裝、改裝高強度照明裝置、反光裝置、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設備。
在道路通行方麵,常有騎行者反映,城市中部分路段沒有非機動車道。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電動自行車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過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後,駛回非機動車道。手持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也被禁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開展非現場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非現場執法方麵的內容。對於通過電子技術設備記錄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核無誤並錄入相關管理係統後,應當告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將電動自行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告知駕駛人按照規定期限接受處理。
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被發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駕駛人對其實施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電動自行車。
此外,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告知後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相關駕駛人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的個人信用檔案。
外賣等即時配送平台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義務被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將相關數據錄入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製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