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並持續引發坊間熱議。該法擬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可上特區道路行駛。這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可在特區高速和城市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傳感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具備智能決策等功能,最終實現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車,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也是全球創新熱點和未來發展製高點。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個技術等級。
深圳在該領域也有較強的產業基礎。但當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麵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車輛保險製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無法認定、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缺乏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此次率先立法將采取“1+1+N”,即“1部特區法規+1部政府規章+N部規範性文件”模式推進,擬放寬管理上的限製,並對其進行全鏈條規範。
其中,道路測試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迭代升級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驟。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個行政區域(除羅湖區和深汕合作區)開放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裏程144.69公裏,發放道路測試牌照14張,累計道路測試總裏程達18638公裏,開放區域、開放裏程及牌照發放數量都居全國前列。
《征求意見稿》擬進一步放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相關條件、完善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規範。比如,擬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上特區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範應用,可不配備駕駛人;授權市政府可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及商業化試點等。
上路須購至少500萬元保額第三者責任險
《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上特區道路行駛。鑒於國家目前尚無針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專門號牌,深圳將發放此類汽車的地方專屬號牌。
而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前者仍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來處理,而後者則麵臨處罰難題。《征求意見稿》對此擬規定,無駕駛人情況下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製人或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製人或者所有人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因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製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此外,還擬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須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於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