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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這些建設項目可免辦許可證

時間 : 2020-04-28 09:11:56 來源 : 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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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梅州市自然資源局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全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全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9〕12號)的文件要求,複製推廣第一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經驗,目前結合梅州市實際,製定了《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具體內容如下:

  一、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屬於下列範圍的建設工程,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由相關政府部門主導實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築麵積的改造整治項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區內部綜合整治、屋頂整治(含平改坡)、農貿市場、環衛設施(包含公廁、道班房、清潔樓、車場等)等改造提升項目。

  (二)在已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的公園裏,建設非經營性用於休憩的亭、台、廊、榭、廁所、景觀水池、無上蓋遊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大門、門衛房、內部道路、小橋(涵)、兒童遊樂設施等。

  (三)不增加建築麵積、建築總高度、建築層數,不增設夾層,不涉及改變外立麵、建築結構、房屋用途的建築工程(包括內部裝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四)屋麵原狀加固維修工程,嚴禁借屋麵維修加固之名進行擴建、升層、加裝屋麵鐵皮瓦等行為。

  (五)在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工程施工配套的臨時性施工工棚、施工圍牆、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臨時性用房。

  (六)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用地範圍內的基坑開挖。

  (七)為安裝安全防護設施而建造的構築物、支架。

  (八)小區非市政道路工程。

  (九)在原址進行改建的公廁、垃圾站等環衛設施工程。

  (十)體育跑道、無基礎看台及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在自身紅線範圍內建設不增加建築麵積的看台。

  (十一)個人原有危舊住宅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製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不符合技術規定的要求,但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舊區改建範圍的,可對危房原狀自行維修加固。

  (十二)用於安裝、銜接市政管網設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構築物以及化糞池、汙水處理池等附屬設施。

  (十三)用於安裝路燈、旗杆、戶外配電箱、環網櫃、燃氣調壓計量設施與安全防護裝置等設施設備的基座。

  二、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屬於下列範圍的設施、設備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按《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建設:

  (一)商業建築內部的業態調整或者互換。包括商店、超市、網吧、餐飲、娛樂、影劇院、健身房、培訓機構、金融保險服務、寵物醫院、公共設施營業網點和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私人診所等。

  (二)規劃審批手續齊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氣站、油氣合建站項目在滿足安全間距、消防要求前提下增設儲氣罐、儲油池、加油槍或油罐增減容、改變儲存油品類型等加油加氣設施改造項目。

  (三)既有住宅小區、舊商業、舊廠房、舊辦公等不涉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及不降低綠地率的更新項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二次供水設備設施,新設體育鍛煉器材和小區公共信息發布牌,更新停車棚、已建停車設施智能化更新等。

  (四)大型場館內部為會議、展覽等活動搭建的臨時性設施。

  (五)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臨時出入口。

  (六)河湖水環境整治。

  (七)在加油站、停車場等經營區域範圍內設置的一體化洗車設備。

  (八)建設項目紅線範圍內的道閘係統。

  (九)道路、橋梁的維護整修工程。

  (十)城市交通管理設備:交通信號控製設備、交通監控設備、交通違法拍攝設備、交通流量監測設備、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發布設備、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設施安裝、維修、加固以及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翻新更換等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單獨市政工程。

  (十一)堤岸的維修加固。

  (十二)河道、管線清淤工程。

  (十三)市政管線臨時遷改工程。

  (十四)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市政道路維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調頭區、二次過街、展寬段寬度變化等。

  (十五)臨時用水用電用氣工程。

  (十六)不增加建築麵積、不影響城市景觀和他人物權的用於綠化種植、生長需要的綠化工程。

  (十七)公交車站(亭)、信報箱、自助售貨櫃、自助快遞櫃、自助式公用電話亭、24 小時自助圖書館、報刊亭、公共直飲水設施、臨時移動公廁、停車計時計費器、充電樁、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櫃等。

  (十八)無獨立占地的電信設施、無線電發射設施(塔、鐵架、斜拉杆等)、非經營性高度低於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設施。位於充電樁上方、高度低於2.2米充電樁防雨設施。

  (十九)路燈、路標、路牌、路樹、旗杆、公交車站(亭)、自助式公用電話亭、垃圾回收箱、路邊小品等道路元素。

  (二十)用於城市管理的監控設備。

  (二十一)在自有用地或現有地麵停車位上建設的10米及以下高度簡易升降類、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施。

  三、其他:

  (一)本清單所列的免於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類型,我局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以上建設行為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範要求後,應按照專業管理部門及相關專業規範要求進行建設,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築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二)各相關單位(個人)實施上述建設行為前必須到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辦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另行製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加強巡查、監督、取證,確保不發生擴建、加建等行為。

  四、本通知由梅州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