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土委11月5日公示了《關於規範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的處置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處置辦法》),加強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管理,更好地盤活和推動存量用地二次開發利用。與此前的政策相比,在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適度放寬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空間,提高使用權人參與處置積極性等方麵均作出了安排。
此次修改對於容積率提高增加建築麵積的情形按照不同用途製定了處置方案。商業用地增加建築麵積的,除無償移交需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外,還應將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麵積部分的30%建設為辦公用房並無償移交政府。居住用地增加建築麵積的,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麵積的部分均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增加建築麵積的,無償移交規劃的其他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後,直接按照法定圖則繼續開發建設。對於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增加建築麵積的,相關處置方案將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當前,深圳正在千方百計加大住房供應,擴大保障範圍。在處置方式的調整中,重點針對變更為居住類的用地,提出建設為可銷售人才住房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用途變更前後土地價值的差異,兼顧企業利益保障,對於由商業服務業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的,允許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生效法定圖則確定的容積率核算建築麵積。
由工業、物流倉儲用地等變更為居住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交回法定圖則已規劃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後,剩餘用地按生效法定圖則確定的容積率核算建築麵積,並全部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其中需建設的商業部分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建設和銷售。為保證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既利於擴大住房供應又能兼顧原土地使用權人利益的實現,深圳市規土委進行了不同方案的測算,並明確了可銷售人才住房的地價暫按商品住房用地市場價格的30%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