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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將實施 無證排汙最高罰款100萬元

時間 : 2021-02-26 09:31:00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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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2月2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條例》有關情況以及廣東排汙許可工作情況進行了介紹。截至2020年底,廣東全麵完成約69萬多家排汙單位的摸排,其中已核發排汙許可證約3.8萬家,實行排汙登記40萬餘家,限期整改2900餘家,已永久關閉、長期停產或者無實體企業等特殊情形的約25萬家。廣東摸排排汙單位數、核發排汙許可證數和排汙登記數均列全國第一。

  《條例》對排汙單位規定了12條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為手段,壓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主動守法。

  一是嚴懲重罰違法排汙單位,推動排汙單位守法排汙。《條例》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汙行為,規定了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多種處罰措施。例如,對無證排汙、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汙染物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是結合排汙許可管理實際經驗,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進行排汙管理、違反台賬記錄和執行報告要求、弄虛作假騙取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