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水循環的不利影響,有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12月29日,十五屆12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海綿城市建設應結合廣州“山水林田湖草”自然地理格局,保護水生態環境,有效控製麵源汙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標準。綜合采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係統。
《辦法》指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包括核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設計、土地出讓、方案設計及審查、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及審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行為,均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各建設單位應在各設計階段,組織編製海綿城市建設專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經審批通過,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不得降低其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及要求。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海綿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運營及使用。
《辦法》明確,市、區都應成立海綿城市工作領導機構,市級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區級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市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海綿城市管控規定製定有關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提出,廣州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河長製湖長製考核體係。社會各界相關從業單位或個人,如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