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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立法保護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時間 : 2024-05-28 10:17:22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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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布《廣東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下稱《條例》)及起草說明。《條例》對曆史建築認定條件有所放寬,對建成時間雖不滿30年,但反映廣東改革開放時代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特點,增強群體心理認同感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可確定為曆史建築。

  《條例》共8章56條。《條例》首先規範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包括明確適用範圍,規定保護對象的認定條件和報批程序,規定保護規劃的成果內容和報批程序等。

  其次,《條例》創設5項重要保護製度。一是曆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製度,規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儲、土地出讓、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前,應當開展曆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工作。二是預保護製度,規定普查、核查和調查評估發現的曆史文化資源保護線索,經組織專家論證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被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三是保護責任人製度,明確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曆史地段和曆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及其相關義務。四是保護評估製度,規定市縣應當對曆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狀況開展評估工作,省對資源保護管理情況定期開展評估。五是巡查檢查製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機製。

  《條例》還明確保護對象管控措施。首先是設置保護標誌,明確在保護對象的核心保護範圍主要出入口設置標誌牌。其次是製定負麵清單,明確各類保護對象的禁止性行為及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建設控製要求,明確保護對象核心保護範圍內風貌管控要求、允許進行的相關建設活動,曆史建築的維護修繕要求等。此外是明確應急消防措施,細化保護對象的消防管理要求,提出曆史建築改造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方案,明確保護對象遭遇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條例》還專章規定了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