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下稱《管理辦法》),從明確中期評估的結果應用,優化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的方式,細化實施主體的資格條件,完善實施主體、產業園的退出機製等方麵提出28條管理辦法,對省級財政補助建設的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差異化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
對於明確中期評估的結果應用,《管理辦法》明確,省級補助資金原則上分兩批次安排撥付,產業園公布後,省財政按照各類型產業園平均補助標準的60%安排撥付第一批補助資金,產業園開始建設後的第二年,省農業農村廳根據中期評估辦法對各產業園開展中期評估,根據中期評估結果,差異化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中期評估結論為“通過”的,繼續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中期評估結論為“不通過”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補助資金。
在資金審批與使用方麵,《管理辦法》鼓勵用於支持區域公用品牌創建、綠色優質農產品認證、加工工藝研發及係列產品開發、聯結農戶的物流電商平台、建設項目貸款貼息、風險補償金、數字農業、土地流轉、支持聯農帶農等方麵。並明確以財政投入折算村集體資產、入股產業化項目並參與分紅(簡稱“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財政資金,占省級補助資金的比例不低於15%(事業單位除外),並需遵循“保底收益+分紅”等模式,切實保障“資產性收益率”每年不低於3%,期限不低於5年、不超過10年。
《管理辦法》同時強調,不得用於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台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不得用於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和債務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於規劃編製、可研報告、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谘詢服務、業務培訓等管理費用支出,不得用於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補貼、“四好農村路”建設等)。
細化實施主體的資格條件
《管理辦法》還細化了實施主體的資格條件,提出調整資金使用方案時新調整進來的實施主體需為已登記設立的獨立法人主體,且從事該主導產業經營活動三年以上;具備與經營生產相匹配的人員、場地、資金、設備設施等資源要素條件;企業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65%;誠信守法經營,未被列入信用記錄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實施主體及其關聯實施主體在同一產業園內累計分配的省級財政資金不得超過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總額的50%(符合國家和省重點產業方向、上市公司或大型國有企業分配的財政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總額三分之二);同一企業(單位)已參與2個以上(不含2個)在建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原則上不作為實施主體。
對於實施主體、產業園的退出機製,《管理辦法》進行了完善。規定實施主體出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四種情形之一,不得繼續承擔實施產業園建設項目,由責任主體組織修改資金使用方案,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規定產業園出現中期評估結論為不通過等四種情形之一,由省農業農村廳按程序報批摘牌,並對外發布通報。
《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珠三角自籌資金建設的產業園,根據實際情況由各市自行製定資金管理辦法,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