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關於切實解決麵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係列問題的通知(二)》(下稱“通知2”),推進全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含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實際上招收了中小學生開展非學科類培訓的各類培訓公司)辦學許可證的申報和審批工作。
其中,鼓勵校外培訓機構采用“先上課、後收費”模式,率先提出采取該模式的培訓機構,不用做資金監管,可以自主確定培訓協議,條件具備的可以不簽訂書麵合同。
此外,省教育廳還啟動線上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申報審批,並製定申報指南。據悉,目前全國僅有廣東針對此項工作正式發文並製定詳細的流程指引。
培訓機構需在今年12月1日前取得辦學許可證
今年4月,省教育廳印發《關於切實解決麵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係列問題的通知(一)》(下稱“通知1”),對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各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作出相關規定。
通知1明確,對於決定繼續舉辦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2023年6月底之前完成消防、場地、師資等方麵的整改,並在12月1日前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新刻製公章,確保證照齊全。
對於不再繼續舉辦、擬退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機構,應在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在讀學員的剩餘課程、完成轉型退出(包括場地退租清算等等)。對於12月1日之後仍然在培訓的無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按照擅自舉辦民辦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此次發布的通知2則進一步明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均屬於民辦學校(非學曆教育),對它們頒發的許可證件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省教育廳製定《關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常見問題的解讀》,其中明確規定,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過渡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內,不論是整改申報許可還是決定退出,都不應再招收新的學員。
鼓勵采用“先上課、後收費”模式
此前,一些校外培訓公司在預收學費後,因種種原因發生經營困難甚至倒閉。通知2明確,預收費用屬於校外培訓機構的負債,需妥善保管、接受監管,在完成課程交付之前嚴禁挪用至其他地方、嚴禁分配利潤。
該通知要求,各地要將培訓公司財務狀況作為申報辦學許可證整改完成情況的重要內容,重點核查現有培訓公司是否存在財務風險。
此外,鼓勵廣大校外培訓機構通過“先上課、後收費”的模式開展培訓。廣東在全國率先提出,對於完全采用該模式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用做資金監管。
通知2解釋,資金監管的目的是確保剩餘培訓費用安全,完全采用“先上課、後收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存在預收費用風險,因此不用做資金監管。
此外,對於完全采用該模式的校外培訓機構,通知2還明確可以自主確定培訓協議,不要求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條件具備的可以不簽訂書麵合同。對於落實了財務整改、創業和運營評估等相關要求的,可減少檢查或免於檢查財務資金。
小型培訓機構可試行分開設立教學與辦公區域
通知1明確,除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地總麵積不低於200平方米,這一要求指的是培訓區域、辦公區域等所有區域的建築總麵積不低於200平方米。
為了解決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實際困難,通知1還規定,對於單一培訓場地不足200平方米但是物理相連(或者相通)的兩個區域,其建築麵積可累加計算培訓場地總麵積,但總數不得低於200平方米。
通知2進一步明確,對於廣東省範圍內同一學期招生人數合計不超過150人,且同一時間段參加培訓人數合計不超過30人的小型文化藝術類、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在確保累加麵積不低於200平方米的前提下,教學區域和辦公區域可以分開設立。
其中,教學區域建築麵積合計應不少於100平方米,確保不擁堵、易疏散,且必須同時符合廣東藝術類、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中,關於不同類別的單一場室和人均麵積的所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2明確,辦公區域可以另外設立,但是應當設置在教學區域附近,便於管理,一般不超過500米或者步行10分鍾以內。辦公區域與教學區域分開設立的,嚴禁招收未成年人學生在辦公區域開展培訓。
對於同一場地麵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教學區域和辦公區域為同一地址的機構,在滿足培訓場所生均麵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招生和培訓人數不作特別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