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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立完善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機製 定點醫院藥店都能買 藥價相同來源可溯

時間 : 2021-09-26 09:50:49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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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廣東省醫保局聯合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製的實施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明確將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下稱談判藥品)供應保障範圍,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一起,形成談判藥品供應保障的“雙通道”。

  “雙通道”是指通過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慢性病用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除外)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麵的合理需求,並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製。“雙通道”管理藥品是指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談判藥品和慢性病用藥。

  “雙通道”管理機製對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麵,通過製定遴選標準和程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範、信譽良好、布局合理,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信息化追溯,實現患者與藥店直接結算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另一方麵,進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店也並非“終身製”。《指導意見》明確,要建立適度競爭、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製。

  “雙通道”藥店應加強藥品的質量管理,參保患者外購對存儲、配送有特殊規定的“雙通道”藥品,必須由“雙通道”藥店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免費配送至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使用。

  《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提供“互聯網+”藥品流通服務,實現“網訂店取”或“網訂店送”。“雙通道”藥店全部藥品的購、銷、存數據應當定期上傳到省醫保信息平台和廣東智慧藥監平台。

  《指導意見》明確,參保患者外購“雙通道”藥品,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必須符合處方和醫保藥品的支付管理規定。“雙通道”藥品的外配處方應單獨開具,並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處方流轉中心流轉。“雙通道”藥店應保證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在崗提供藥學服務。納入“雙通道”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和價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