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關於實施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要將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作為學生發展指導、畢業升學、學校育人質量評價的依據或參考,提出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依據或參考。《意見》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主要包括學期評價和畢業評價。各學期結束時實施學期評價,學期評價反映學生各學期的綜合素質發展情況,根據各學期評價情況給出畢業評價結果。評價實施過程主要由錄入記錄、審閱完善、提交評語、公示確認、形成檔案等五個基本環節組成。
目前,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和社會實踐五個方麵,希望從多維度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情況。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包括學生自我陳述、教師評語和重要觀測點評價等內容,將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呈現。學期教師評語由學校班主任、任課教師、社團指導教師等共同承擔,具體由學校統籌安排;畢業評語反映學生初中階段整體發展情況,由班主任填寫。其中,重要觀測點的評價結果可以采取計分形式、等級評價或其他形式呈現。
評價結果有何用處?《意見》提出,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市將其作為招生錄取依據。各高中學校在招生錄取時可根據學校辦學特色及人才培養要求,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提出具體要求,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意後提前向社會公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可作為高中學校自主招生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