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對象有哪些?承購人和政府產權如何劃分?承購人產權份額能否轉讓、銷售價格如何確定?11月11日,廣東省《關於因地製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聽證會舉行。據聽證會消息,目前送審的這份《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在人口淨流入量大、房價較高、住房困難群體數量較多的城市穩步發展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可轉讓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
在當天的聽證會上,參會的聽證人員針對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管理、分配管理及供後管理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下一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相關部門將根據聽證會情況進一步完善政策草案並送審。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額共有產權,並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具有共建共享、按市場定價、封閉運行等特點。
《指導意見》送審稿明確,共有產權住房麵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要求各地將符合條件的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範圍,且規定每戶家庭隻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其中,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承購人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將由指定的國有機構代為持有。
在聽證會現場,共有產權住房售價是聽證人員十分關注的話題。這份《指導意見》中提到,共有產權住房將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送審稿還明確,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可轉讓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但必須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這也是共有產權住房封閉運行特點的體現;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收益歸承購人所有。
此前,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選取了北京、上海、深圳等6個城市試點開展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我省選取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的試點,其中廣州、深圳、珠海已開展了項目實踐並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