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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6-09 17:32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打印】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

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函〔2023〕6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林業局反映。

  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係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麵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其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分為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等工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然保護區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護區或者依法晉級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調整包括: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撤銷、更改名稱。範圍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外部界限的擴大、縮小或者內外部區域間的調換。功能區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內部的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範圍的調整,以及對未劃定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劃定功能區。撤銷,是指依法撤銷已建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是指自然保護區原名稱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護區類型改變、主要保護對象改變。

  第四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相關監管工作。

  第五條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組建設立,負責對申報建立和調整國家級、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建立

  第六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係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複的同類自然生態係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七條擬申請建立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申報技術指南》組織編製申報材料,將自然保護區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後,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及論證,並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請。

  擬建立的自然保護區範圍跨縣或者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

  建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滿兩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

  第八條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申請,由省人民政府轉省林業主管部門對材料的齊全性及形式符合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征求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後,提交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麵形式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將擬建自然保護區的麵積、四至範圍和功能區劃圖及評審情況等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並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複同意後,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因拯救性保護等特殊原因,省林業主管部門可對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自然區域組織開展資源本底調查,提出擬建自然保護區邊界範圍並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意見,提交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上款規定形成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複同意後,按照上款規定備案。

  第十條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批準後,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公布其麵積、四至範圍和功能區劃圖。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八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自然保護區範圍跨縣或者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實。

  第十一條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組織編製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由省政府授權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類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編製完成後,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在廣泛征求所在地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及利益相關者意見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征求省有關單位意見及組織專家評審後批複。

  未設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總體規劃的編製和報批工作。

  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功能區的劃分不應人為割斷自然生態的連續性,盡量利用山脊、海岸線、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為區劃界線。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生態係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自然遺跡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核心區所占麵積不得低於該自然保護區總麵積的30%。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麵積的緩衝區。緩衝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實驗區所占麵積不得超過該自然保護區總麵積的50%。

  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分和麵積占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調整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況的自然保護區,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因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

  (二)在批準建立之前自然保護區內存在建製鎮或者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或者軍事設施,且不具備保護價值。

  (三)因國家或者省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國家重大工程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國家及省重點項目,列入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以及列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且列入省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四)因地級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可以調整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地級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以及列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且列入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五)自然保護區確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者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以下情況除外:

  (一)自然保護區臨近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亟需納入自然保護區範圍的;

  (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國家重點項目,以及列入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且因開工進度要求亟需調整的;

  (三)因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且列入省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近期將開工建設的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由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審核通過的。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調整,不得縮小核心區麵積以及核心區、緩衝區的總麵積,應當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係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和隸屬關係。對麵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自然保護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擴大保護範圍。

  自然保護區的調整應當避免與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等其他類型保護區域以及永久基本農田、城鎮建成區、已設采礦權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第十六條主要保護對象屬於下列情況的,調整時不得對核心區進行調換:

  (一)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係統,且為國內珍稀瀕危類型;

  (二)國內唯一或者極特殊的自然遺跡,且遺跡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國內對比意義;

  (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及其棲息地、原生地。

  第十七條確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建設項目生態影響專題評價和選址(唯一性)論證,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且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保護恢複治理方案。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核時,應在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選址(唯一性)論證提出意見。項目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實施期間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保護恢複治理方案。

  第十八條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建立程序執行。

  以上跨或者下穿等方式穿越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國家、省、市重大線性工程項目(下穿主要保護對象位於地下的自然保護區除外),樁基、橋墩、隧道口等不在保護區內,不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區土地、水體和海(河)床的,經唯一性論證和生態影響專題評價,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遊通道無影響或者產生的影響可控,可不調整自然保護區。

  國家、省重大線性工程項目所屬行業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唯一性論證結論並出具意見,市重大線性工程項目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項目唯一性論證通過後, 再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生態影響專題評價並出具意見。

  第十九條因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改變申請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將更改理由等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再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自然保護區範圍跨縣或者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經批準後,由最初申報單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禁止擅自撤銷自然保護區。

  確因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受到嚴重破壞,失去保護價值的,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撤銷自然保護區,應當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建立不小於原來麵積、不低於原來級別的自然保護區。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改變自然保護區的名稱、範圍或者功能區的;

  (二)未按照批準方案調整自然保護區範圍或者功能區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因擅自調整自然保護區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省林業主管部門可向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四章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製度

  第二十三條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員會)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專家組成。

  省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擔任;設副主任三名,分別由省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專家代表擔任。設常任委員九名,分別由省發展改革、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主管部門選派推薦。因建設項目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可邀請其單位代表列席省評審委員會會議。

  省評審委員會專家實行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專家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聘連任。省評審委員會換屆名單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商各成員單位確定後,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需變更副主任和常任委員的,應當及時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按程序報省評審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五條省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由自然生態、生物、自然遺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專家由省評審委員各成員單位推薦和向社會征集,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選。

  第二十六條省評審委員會日常事務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承擔。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及形式符合性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專家對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三)組織省評審委員會會議;

  (四)建立和管理評審工作檔案。

  第五章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工作製度

  第二十七條省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評審會議,因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八條評審會議參會人員為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類型專家庫中抽選的五至九名專家。被抽選專家不能參與申報對象的科學考察報告和總體規劃編製、生態影響專題評價等相關工作,不能與自然保護區或者其相關申報單位存在利益關係。如存在上述情況,應當及時主動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並回避。

  第二十九條每個申報方案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與有關專家商定,明確一至兩名專家作為主評委員。主評委員參與實地考察並負責向省評審委員會會議介紹自然保護區的情況及初步評估意見,依據評審結果代擬評審意見。

  第三十條參會的省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省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未參會的成員應提交書麵意見。

  評審意見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滿足應參會總人數(含提交書麵意見者)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評審專家人數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條件為通過。

  根據會議表決結果形成省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申報單位按照評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完善後,由省評審委員會專家代表審核,並出具複核意見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函〔2017〕3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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