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快遞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地級以上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國家安全、稅務、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業類物流園區,快件集散、分撥及分揀場所等基礎設施用地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等設施納入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推動交通運輸業與快遞業融合發展,加強交通樞紐與快遞倉儲、分撥、接駁等設施銜接,實現農村快遞配送服務全覆蓋,確保快遞行業安全,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製,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對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快遞服務車輛應當符合郵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製定的快遞服務車輛技術規範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土地使用、快遞運營網絡建設、快遞業務融資等方麵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支持中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推進規模化經營;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科研院校、專業機構等製定或者參與製定快遞行業領域的先進標準,研發快遞行業領域基礎性、關鍵性技術,依法取得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服務形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的服務平台,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滿足快遞市場需要。
第二章 經營主體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的,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國際快遞業務(代理)經營許可審批。
注冊地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且在本省以外沒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國際快遞業務(代理)經營許可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或者合作開辦的,為快遞用戶直接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屬於快遞末端網點。
快遞末端網點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簽訂書麵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
(二)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麵實行統一管理,並保證經營網絡的正常運轉;
(三)為快遞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加強對服務質量的監督,協調處理快遞用戶舉報、投訴和申訴等事務;
(四)按照統一的標準履行快遞業務服務承諾,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停止快遞業務經營,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向社會公告: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快遞末端網點備案被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注銷或者撤銷的,快遞末端網點應當停止快遞業務經營。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被注銷或者撤銷備案的快遞末端網點名單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和網絡平台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或者更新服務承諾事項信息。在非營業場所收件的,應當以價目表、報價單等書麵方式主動向服務對象公示服務價格。
第十三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係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係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的快遞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其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係電話以外的快遞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向寄件人告知服務範圍、服務時限、服務費用等事項,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製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件時,應當提示寄件人可以選擇保價業務或者保險業務,並告知其相應權利義務。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分揀、運輸快件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規範操作,確保快件不受損毀。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得以收件地址偏遠等理由拒絕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或者增收快遞費,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將快件投遞到非約定地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麵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麵驗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快遞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快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提供驗收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係方式,保證與快遞用戶的聯絡暢通,向快遞用戶提供業務谘詢、快件查詢等服務。快遞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快遞用戶。
快遞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複。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在顯著位置注明賠償條款、特殊約定等涉及快遞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麵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遵守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收寄驗視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快件收寄驗視製度。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製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提供寄遞服務的營業場所、處理場所,包括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設置的智能快件箱進行全天候視頻監控。其中營業場所、快遞末端網點、智能快件箱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全麵覆蓋,處理場所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各出入口、主要生產作業區域。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保存監控資料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其中營業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區域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製度,妥善保管快遞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快遞用戶信息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快遞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快遞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用戶信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計和建設快件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一)盜竊、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檢查他人快件的;
(二)以圍堵、攔截等形式,擾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快件車輛的;
(四)擾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正常開展寄遞活動的其他違法情形。
造成快件滯留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處理,采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郵政管理部門需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資料,接受、配合有關部門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統計、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銜接機製,按照規定將有關案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快遞行業組織不得組織企業達成壟斷協議、實施壟斷行為。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快遞行業信用體係建設,完善快遞行業信用記錄、信用信息依法公開、信用評價等製度,建立健全快遞行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提高快遞行業信用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對其提供寄遞服務的營業場所、處理場所,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設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規定的覆蓋範圍內進行全天候視頻監控或者保存監控資料不符合規定期限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進出境快遞業務按照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公布的《廣東省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