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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時間 : 2023-07-10 16:35:57 來源 :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字體: 【打印】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加強基礎研究的重要部署要求,積極引導和整合全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規範和加強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省科技廳組織製定了《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製背景

  (一)優化基礎研究經費投入結構、加快構建多元化基礎研究投入體係是當前我國科技事業的重點工作之一。早在2018年《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幹意見》(國發〔2018〕4號)中就提出要“建立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2年)明確“國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要求,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力度、優化支出結構,鼓勵社會以捐贈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要“充分發揮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的支撐和引導作用,健全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多渠道投入機製,到2025年,爭取全社會基礎研究經費投入占研發經費比重達到10%,財政科學技術支出中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比重超過10%”。國家和省重要文件均明確要推動基礎研究多元投入,聯合基金的建立是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

  (二)廣東已初步形成省市、省企多元投入基礎研究的新格局。省科技廳發揮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的輻射帶動作用,通過省市、省企聯合等方式推動構建了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格局。一是強化省市聯動,引導地市財政投入支持基礎研究,設立省市聯合基金。2019年,分別與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財政與地市財政1:3的資金投入比例,設立了四支省市聯合基金。至2022年,隨著粵佛、粵莞聯合基金資金投入規模加大以及新設立粵惠聯合基金,省市聯合基金年度資金規模已達3億元。二是充分發揮龍頭骨幹企業作用,聚焦重點行業領域,設立省企聯合基金。圍繞公共衛生與醫藥健康領域,啟動實施了包括一方製藥、凱普生物、中衛科研、邁瑞等省企聯合基金;圍繞國家“雙碳”戰略目標,聚焦海上風電產業技術創新發展,與南方電網、三峽集團、省能源集團及明陽智能四家企業共同設立海上風電聯合基金。

  (三)《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工作指引(試行)》為製定《細則》奠定基礎。《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廳與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聯合印發,前期為聯合基金組織實施提供明確指引,築牢了聯合基金健康發展的良好基礎。目前《工作指引》有效期已屆滿,需製定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繼續為聯合基金的組織運行提供製度支撐。

  二、政策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三)《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幹意見》(國發〔2018〕4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若幹意見》(粵府〔2018〕77號)

  (五)《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粵府〔2021〕28號)

  (六)《yabo 11选5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

  (七)《廣東省科技創新戰略專項(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財科教〔2020〕150號)

  三、內容框架

  《細則》的起草力求脈絡清晰,權責分明、簡明扼要,內容分為6章33條,約3300字。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細則》的製定依據,聯合基金的定義、設立宗旨、運行原則、資金來源及組織方式。第二章為管理職責設置,明確聯合基金各方參與主體的職責定位及工作機製。第三章為聯合基金設立,闡述了聯合基金的設立程序、基金類型以及出資比例、資金使用管理等有關要求。第四章為組織實施與運行管理,從指南編製、項目申報受理、項目立項及驗收、成果管理等層麵介紹了聯合基金組織實施管理有關要求。第五章為監督保障,從信息公開、監督管理、保密規定、監督評估等角度明確了聯合基金運行過程的監督保障措施。第六章為附則,明確《細則》的實施時間、有效期與解釋主體。

  四、主要特點

  本《細則》是聯合基金組織、運行與管理的首個規範性文件。總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特點:

  一是規範了聯合基金設立流程。《細則》構建了聯合基金組織管理架構,明確各方職責、權益,為聯合基金的組織實施提供了體製機製保障。

  二是豐富了聯合資助方範圍,規範了聯合基金命名方式。對於聯合資助方為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聯合資助方協議總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含)且年均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含)的,可設置獨立聯合基金並予以冠名,同時增加了對年均出資規模小於500萬元的可予以合並設置基金。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聯合基金的出資比例。《細則》將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的出資比例結合聯合資助方的不同作出區分,對聯合資助方為政府部門的,原則上按照1:3的比例出資。聯合資助方為事業單位、企業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1:3的比例出資,重點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加大投入。

  四是增加了企業投入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表述。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關於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公告》(2022年第32號公告),“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五是完善了組織實施和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細則》將原《工作指引》中“省基金委從聯合資助方資金中按3%提取組織實施和管理費”調整為“省基金委每年可從聯合資助方當年投入資金(不含省級財政資金)中按3~5%提取組織實施和管理費,或由聯合資助方將同等額度的費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體額度及付款方式協商確定”。根據工作實踐情況,可按照資金投入規模大小及管理成本商定組織實施和管理費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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