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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政策解讀

時間 : 2022-09-16 17:14:04 來源 :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字體: 【打印】

  一、製定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明確要求“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製定標準、嚴格審批。”2022年,為全麵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雙減”文件精神,切實減輕我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減輕校外培訓負擔,進一步規範我省非學科(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要求,省科技廳聯合省教育廳共同研究製定了《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二、製定依據

  《設置標準》的編製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廣東實際起草。

  三、主要內容與設置說明

  (一)主要內容

  《設置標準》主要分為三部分,共19條。

  第一部分總則共2條規定,明確標準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等。

  第二部分具體標準共16條規定,分別從設立總要求、舉辦者條件、舉辦者投入、黨建、機構名稱、章程、管理製度、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安全標準、行政負責人、管理團隊、培訓人員隊伍、培訓內容與培訓時間、線上培訓、財務與收費等方麵予以規範。

  第三部分附則共1條規定,明確標準定位、解釋部門、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二)設置說明

  1.舉辦者投入一般不少於10萬元《設置標準》要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一般不少於10萬元,以到賬實有貨幣資金為準。同時強調“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繳足,並出具有效證明。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資出逃,不得挪用辦學經費”等內容,旨在防範培訓機構倒閉,卷款跑路風險。

  2.培訓麵積要求《設置標準》要求“培訓場所總建築麵積不少於200平方米”我省現行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粵教策〔2018〕6號)保持一致。

  3.培訓人員要求設定。《設置標準》要求“教學教研人員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原則上應持有理工類畢業證書或從事科技類相關工作滿2年及以上)”,更貼合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對培訓人員的從業要求


相關鏈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