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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2-12-16 15:29:28 來源 :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字體: 【打印】

粵科規範字〔2022〕12號

省有關部門,各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關單位:

  進一步規範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麵的作用,現將《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2月14


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範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產業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方麵的作用,根據《廣東省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粵府〔2021〕62號)、《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文件精神,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係的重要載體;是聚集和培養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堅持“聚焦產業、擇優布局、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原則。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實現創新資源與產業需求的有效對接,提高承接國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工程中心建設的申報評審、評估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中央駐粵單位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工程中心的培育、申報推薦和管理等工作;製訂本地區(本部門)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工程中心評估考核,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 省科技廳委托廣東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作為專業機構,建立服務平台,支撐工程中心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 依托單位應履行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法人主體責任,保障經費投入、引進和培養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製度。

第三章 申報建設

  第八條 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須為廣東省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廣東省內。

  第九條 工程中心申報單位原則上已建有市(區)級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比較完善,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其中,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上一年度主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5000萬元,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於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30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製);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的,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於1000萬元。

  (二)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具備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在本領域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少於5項。

  (三)有相對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研發設備原值原則上不低於300萬元。

  (四)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工程技術隊伍,具有培養高技能專業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術隊伍中的專職科研人員數,珠三角地區申報單位不少於20人,粵東西北地區申報單位不少於10人。

  (五)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未出現嚴重學術誠信問題。

  (七)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省科技廳發布的申報指南執行。

  第十條 申報單位按申報指南要求開展申報,主管單位負責審核推薦,省科技廳會同專業機構開展評審工作,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確定列入工程中心建設名單並進行公示。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和技術委員會谘詢製,人員、經費、資產的管理應單獨建立台賬。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主任應由依托單位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的全職科技人員擔任。工程中心主任實行任期製,原則上每屆任期不少於3年,連任不超過3屆。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由同行業工程技術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其主要職責是提供規劃、技術、管理等方麵的谘詢。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其中固定人員比例不低於70%。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到工程中心兼職,提高企業研發能力;支持有條件的工程中心設立科研助理崗位,壯大與科研實體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隊伍。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應重視科研誠信建設,積極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依托單位應按照建設目標任務落實經費投入,建立健全內部運行機製,確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設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發生更名、所屬地變更或進行重大調整、重組的,依托單位須報變更後所在地主管單位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工程中心主任發生變更的,經依托單位批準通過後,報所在地主管單位、專業機構備案。工程中心名稱發生變更,須按程序撤銷原工程中心後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鼓勵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出台相關支持政策,在資金、人才、稅收、土地等方麵給予支持,促進工程中心成為推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評估考核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執行年度報告製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服務平台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對工程中心開展定期評估。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按申報年份、分領域開展評估工作。重點評估周期內運行情況、研發條件、科研能力、建設成效。評估考核流程為:

  (一)材料填報。工程中心應於評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估材料填報。

  (二)形式審查。主管單位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和初評,確認基本信息,專業機構對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出具意見。

  (三)專家評議。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議,形成評估結果。

  (四)結果公布。省科技廳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條 動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鼓勵有關單位將優秀等級的工程中心納入人才激勵、融資貸款等政策扶持範圍;鼓勵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取得較好建設成效的工程中心給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級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資格:

  (一)逾期未參加定期評估的;

  (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被評估為基本合格等級後不參加整改評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運行管理或動態評估等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科研誠信問題的;

  (五)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因素導致工程中心無法繼續運行的;

  (六)依托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導致工程中心無法繼續運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經提醒後30個自然日內仍未提交的;

  (八)依托單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應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為研究領域)。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管理辦法》(粵科函政字〔2013〕1513號)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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