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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修訂印發《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細則》的通知

時間 : 2022-08-11 15:25:55 來源 :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字體: 【打印】

粵科規範字〔2022〕8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最新精神,規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我廳組織修訂了《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反映。

省科技廳

                                 2022年7月4日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順利實施、有效監管和按期結題,規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以下統稱任務書)的簽訂、執行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yabo 11选5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獲得立項資助後,需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作為當事方參與項目任務書簽訂的,應按本細則規定簽訂、執行和管理任務書;委托下放類項目(縱向協同管理、“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部分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等),由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組織實施;省級立項不資助項目,由相關單位(主管部門、省實驗室、前方指揮部等)自主管理。

  第三條任務書用於規範和明確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的權、責、利關係,以及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預算等內容,是項目經費使用、中期評估、績效評價、審計檢查、驗收(終止)結題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以其名義獨立或牽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並作為項目計劃和財政資金下達對象,以及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單位。

  項目參與單位是指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合作的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科技計劃項目,並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單位。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科技計劃項目推薦權的省直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是指接受省科技廳委托,具體實施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過程管理的事業單位或科技服務機構。

第二章  任務書的內容和格式

  第四條  任務書內容包括:

  (一)簽訂任務書當事方的基本信息。當事方包括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主管部門等。

  (二)項目的實施內容、任務、目標、經費下達計劃,項目經費預算、技術和經濟指標,項目完成後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項目成果轉化預期等。

  (三)任務書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情況。

  (五)項目起止時間及實施進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件材料。

  第五條不同計劃類型、不同資助強度的項目適用不同格式的任務書,任務書的示範模板、簽訂流程等由省科技廳統一製定。

第三章  任務書的簽訂

  第六條  任務書簽訂的主體。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訂任務書。任務書中省科技廳為甲方,項目承擔單位為乙方,項目主管部門為丙方。

  第七條  任務書簽訂的流程。根據業務需要,任務書簽訂流程分為自動生成流程與填報審核流程兩種方式。自動生成流程按照第八條執行,填報審核流程按照第九條、第十條執行。

  第八條 自動生成流程。任務書由“廣東yabo2018柏林赫塔 網——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台)根據申報書相關內容直接生成,經任務書當事方逐級簽字蓋章後生效。主要流程如下:

  (一)省科技廳通過陽光政務平台發出任務書打印通知。

  (二)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通過陽光政務平台打印紙質任務書,經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簽字,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主管部門蓋章,提交省科技廳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窗口)。逾期提交任務書的,應同時提交逾期說明材料。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3個月未提交任務書及任何相關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省科技廳可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終止程序。

  (三)綜合服務窗口受理紙質任務書材料後,按內部流程轉交相關業務處室處理,處理完畢後,通過綜合服務窗口統一返還。

  (四)任務書各當事方在紙質任務書上簽字蓋章完畢後,任務書即為生效(無其他特殊要求的,任務書一式6份,甲方3份,乙方2份,丙方1份)。

  (五)采用電子簽章、電子簽名的任務書無須打印,由當事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電子簽章、電子簽名後直接生效。

  第九條  填報審核流程。任務書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陽光政務平台進行填報,經項目主管部門與省科技廳審核完畢後,由當事方簽字蓋章。主要流程如下:

  (一)省科技廳通過陽光政務平台發出電子版任務書填寫通知。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收到通知1個月內,通過陽光政務平台填報並提交任務書電子文檔,逾期提交任務書電子文檔的,應同時提交逾期說明材料,省科技廳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流程。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3個月未提交任務書電子文檔及任何相關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省科技廳可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終止程序。

  (三)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陽光政務平台審核任務書電子文檔,對填寫不符合要求的任務書,應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由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審核。

  (四)任務書線上審核完畢後,轉入任務書簽字蓋章環節,後續流程與第八條相同。

  第十條  電子版任務書的填寫要求

  (一)項目起止時間。相應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等沒有特別要求的,項目執行周期一般為1~3年(基礎研究、新藥創製等領域項目可適當放寬)。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項目執行的起始時間一般不得早於項目申報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時間或者申報書提交陽光政務平台時間為準),不得遲於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

  (二)任務書所列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考核指標等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一致。當實際立項經費少於申報經費時,不對缺口資金的補足做硬性規定。與項目申報書相比照,任務書中的項目單位、人員、任務、總經費投入、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若有調整,須說明理由和依據。

  (三)任務書規定的項目考核指標應遵循明確、量化、可考核的原則,其中技術指標應明確項目完成時達到的關鍵技術參數;經濟指標應明確項目完成時累計產生的產值、銷售收入、利稅等;項目成果應明確項目實施期間產生的專利、論文、軟件著作權、版權、技術標準等,並明確知識產權成果實施轉化的期限等。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履行任務書的條件和能力,對於技術、經濟指標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出現虛報誇大、不切實際的考核指標。項目申報指南對項目技術、經濟和成果等指標有明確要求的,任務書中相關指標的填寫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四)任務書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歸屬、成果轉化預期等。

  (五)任務書中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對項目總經費的分攤和財政資金的分配應與合作協議相關條款相一致,合作協議應隨任務書一並提交。項目承擔單位應擁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實力或資源整合能力,承擔項目核心研發或組織任務,原則上分配省級財政資金最大份額;項目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承擔單位的協調、調度、督導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關研究任務。

  (六)項目經費中省級財政資金預算應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編製。其中,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3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不超過60%。

  (七)任務書中凡不填內容的欄目,均應用斜杠(“/”)表示,不得空白。

  (八)任務書的保密條款原則上不要求填寫,如有因保密確需填寫的,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各方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另行簽訂保密協議。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任務書,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及管理程序另行辦理,不得在陽光政務平台中進行填報、提交、審核和變更等操作。

  第十一條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後30日內,項目主管部門應協助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第四章  任務書的變更管理

  第十二條  任務書變更的類別。任務書變更分為重大變更與一般變更。重大變更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內容變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創新點、考核指標等)、項目總預算變更等;一般變更主要包括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經費使用變更(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合作單位間預算等)、項目參與單位變更及其他變更等。

  第十三條  任務書變更申請。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有關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原執行期終止日之前通過陽光政務平台提交任務書變更申請。

  第十四條任務書變更和審核要求。任務書變更申請應針對變更的事項詳細填寫變更的原因和依據等,並提交相關附件材料。根據具體變更事項,相關審核流程與要求如下:

  (一)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並提供變更前後所有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專業機構審批。根據需要,專業機構可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谘詢論證。

  (二)項目負責人變更。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可提出項目負責人變更申請,新項目負責人需具備與原項目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符合限項申請規定。項目負責人的變更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專業機構審批。

  (三)項目內容變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創新點、考核指標等)。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專業機構審批。對於項目內容調整變化較大且財政資助額度較高的情形,專業機構應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谘詢論證。

  (四)項目經費變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省財政科研經費中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變更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直接費用中的設備費與間接費用的變更均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審批,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調減;項目自籌經費各科目間調劑由承擔單位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自主決定。合作單位間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後辦理,由項目承擔單位總體把關,並按新的協議辦理經費劃轉,相關材料上傳陽光政務平台報備。

  項目總預算調整由專業機構審批,調減幅度一般不得大於原任務書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

  (五)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須經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各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後,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變更前後所有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專業機構審批。

  (六)項目起止時間變更。原則上,項目延期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年,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七)其他變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

  (八)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隻允許變更其中的一項。

  第十五條任務書變更事項經審核同意後生效,相關專業機構應按年度彙總各類變更的審核批複情況,向省科技廳對口處室報備。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等重大項目的重大變更,相關專業機構在批複前,須按規定報省科技廳廳務會審議。任務書變更審批表作為項目任務書的有效部分,在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結題時一並作為基本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穩定性支持、獎勵、後補助等類別項目原則上不簽訂任務書,相關省級財政科研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統籌管理使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包幹製項目經費預算編製、調劑按照相關文件執行,任務書管理其他事項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本細則從202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3年。《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細則》(粵科規範字〔2021〕3號)自動廢止。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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