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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印發《關於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單位名單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2-06-14 15:36:42 來源 :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字體: 【打印】

粵科規範字〔2022〕4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財政局,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和《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有關要求,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製定了《關於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單位名單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反映。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5月22日



關於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

進口稅收政策單位名單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和《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有關要求,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以下統稱進口單位)名單核定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負責進口單位名單核定。

  第四條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應符合財關稅〔2021〕27號文第一條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進口單位,申報免稅資格審核認定時,如該單位為省屬單位,應向其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報送省科技廳;其他單位應向各所在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報送省科技廳。報送省科技廳時,應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附件1)。進口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進口單位名單核定采取集中統一的方式辦理,時間以省科技廳通知為準。省科技廳自申請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彙總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書麵征求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和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的意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協調征求和彙總各直屬海關意見)後,確定最終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廣電局,報送科技部,並通知進口單位。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應一並函告其依托單位。

  第七條  進口單位名單核定後,單位發生名稱、業務範圍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核定變更後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並將核定結果函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廣電局,報送科技部,並通知進口單位。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應一並函告其依托單位。

  第八條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核定的,由省科技廳查實後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廣電局,報送科技部。申請單位為省屬單位的應函告其所在省級主管部門,其他單位應函告其所在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條經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進口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按照科技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製定並聯合印發的免稅進口科普用品清單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1.申請單位申報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資格材料清單

     2.申請單位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資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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