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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監獄罪犯個人錢款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 : 2018-02-27 17:09:16 來源 : 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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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監獄罪犯個人錢款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根據《監獄法》、《關於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和《監獄罪犯生活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監獄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嚴禁保存和使用現金,其個人錢款由監獄監管、銀行托管,收入、支出及核算由監獄管理。

第三條 監獄在銀行開設罪犯個人錢款總賬戶,對看守所交付執行刑罰、其他監獄調入、監外執行或假釋後重新收監的罪犯,在入監後的10個工作日內委托銀行設置個人子賬戶,用於保存和管理其個人錢款的收入支出。

第四條 罪犯個人錢款管理實行分賬管理、限額消費、禁止透支、與改造表現掛鉤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省內各監獄罪犯個人錢款收支、購物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規劃財務部門負責罪犯個人錢款財務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信息技術部門負責信息技術工作監督指導。

第六條 監獄生衛部門組織落實罪犯個人錢款收支、購物等管理,財務部門組織做好罪犯個人錢款財務管理。

監獄獄政管理部門為罪犯個人錢款管理提供罪犯有關信息支持,刑罰部門提供財產性判項信息支持,勞動改造部門提供勞動改造信息支持,信息技術部門負責信息技術支持。

第七條 監獄有關業務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與本部門業務相關款項收支錄入與審批,監區配合做好罪犯個人錢款收支、購物登記和發放、結賬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條 罪犯個人錢款收入分為勞動性收入及非勞動性收入。

勞動性收入包括監獄發放的勞動報酬,高溫補助,稿費及獎金等收入。

非勞動性收入包括入監移交款,監獄發放的日用品補助費、幫扶款、慰問金,罪犯親屬轉賬款,幫教單位、使領館給付的幫教款,利息,以及在押期間出售房屋、拆遷補償、繼承、離婚分割錢款等特殊的合法收入。

第九條 罪犯可接收監獄監管改造係統內登記的罪犯親屬給付的顧送款,監獄鼓勵罪犯親屬采用銀行實名轉賬至罪犯個人錢款賬戶的方式。

第十條 監獄對罪犯個人錢款實行分賬管理。入監移交款、日用品補助費、顧送轉賬款、幫教款、幫扶款、慰問金、利息,在押期間出售房屋、拆遷補償、繼承、離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錢款列入A賬,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超出的錢款列入C賬。

高溫補助、稿費、獎金列入B賬;監管改造係統登記的罪犯親屬以外或無轉賬人信息的轉賬款列入D賬。

第十一條 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完的罪犯,勞動報酬應優先用於履行財產性判項。每月勞動報酬的50%列入D賬,除履行財產性判項外隻可在刑滿釋放時提取;其餘50%列入B賬。

第十二條 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完或無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每月勞動報酬按下列比例計提刑釋儲備金列入D賬,剩餘列入B賬。

餘刑5年(含)以上的,計提10%;餘刑3至5年的,計提15%;餘刑3年(含)以下的,計提20%。

第十三條 監獄發放以外的收入,單次或半年內累計超過1萬元的,監獄應排查轉賬人與罪犯的關係,發現異常的應及時處置。

第十四條 老病殘、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無會見、無通信、無轉賬的罪犯,A賬餘額低於5百元的,經罪犯本人申請,監區同意後,可從C賬轉出部分錢款到A賬,轉入A賬後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

第十五條 經鑒定沒有或隻有部分勞動能力的罪犯,每月可從A賬轉出一定金額至B賬,最高不超過3百元,具體金額由監獄規定。

第十六條 日用品補助費按罪犯生活管理信息係統每月5日登記的現押人員發放,金額按省監獄管理局製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現金收入由監獄有關業務部門收款後編製收入明細表,審批後交財務部門存入個人錢款賬戶。非現金收入,由監獄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編製收入明細表,經審批確認後交監獄財務部門轉賬至個人錢款賬戶。

各項收入明細編製責任部門為:勞動改造部門負責罪犯勞動報酬及高溫補助;獄政管理部門負責罪犯入監時看守所移交、其他監獄調入、監外執行或假釋後重新收監的罪犯個人錢款,以及外國使領館給予罪犯的幫教款;教育改造部門負責幫教單位給予罪犯的幫教款,稿費;生衛部門負責日用品補助費、幫扶款、慰問金等;獎金由相關業務部門各自負責。

第十八條 外幣轉賬款由監獄按結彙當天國家掛牌公告的彙率兌換為人民幣後存入罪犯個人錢款賬戶。

第十九條 罪犯個人錢款由銀行托管期間,從錢款到賬之日起至銷戶清算日止,按國家儲蓄存款利率及方法計付利息。

第二十條 除入監移交款,在押期間出售房屋、拆遷補償、繼承、離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錢款收入需由罪犯簽名確認外,其餘收入無需罪犯簽名確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罪犯個人錢款支出範圍包括履行財產性判項,補貼家用,捐贈,支付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繳納費用,購書報雜誌,培訓考試,親情電話,購物,購藥,出(離)監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各項支出須為罪犯自願,或經法律程序後從其個人賬戶轉出款項,嚴禁透支、挪用,嚴禁用於監獄夥房食品消費。

第二十三條 罪犯的生效判決中涉及財產性判項,或補貼家用、捐贈支出,罪犯可向監區提出使用賬戶餘額履行的申請,由監獄協助履行,履行完畢後,彙繳憑證應及時存放於罪犯檔案副檔。

第二十四條 罪犯購物實行監獄製定目錄、罪犯申購、供應商送貨至監區的管理模式,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對購物消費金額有限製的,按限額標準執行。

監獄可根據罪犯改造成績在限額內進一步細化購物額度,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可提高消費限額兩百元。

第二十五條 監獄每月組織罪犯購買個人日常生活學習用品、食品、香煙等物品一至兩次。監獄根據罪犯日常生活需求,對各購物品種設置購買限量,罪犯根據監獄公布的購物目錄在限額、限量內自主選購。

有正常勞動能力的罪犯,A賬隻能購買生活日用品、學習用品;沒有或隻有部分勞動能力的罪犯,A賬可購買生活日用品、學習用品、調味佐料、營養品,低檔煙草。

B賬可購買食品、煙草、A賬物品,購買禮物贈送親友等。

第二十六條 監獄在罪犯選購物品後凍結購物款項,按監區(分監區)彙總需求後交供應商組織貨源,由供應商送貨至監獄,監獄按《廣東省監獄罪犯生活物資驗收管理辦法》驗收後組織分發,罪犯簽收貨物後,監獄將購物款項彙總轉賬給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計入購物消費限額:

購買學習用品,購買禮物贈送親友,患病罪犯自願購買治療疾病所需藥品等。

第二十八條 除購物外的支出,由監獄有關業務發起部門或監區編製支出明細表,凍結有關款項,由罪犯確認(法院裁定強製執行除外)、部門領導審批後提交給監獄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收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轉賬給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九條 罪犯個人申請支出產生的轉賬手續費由其個人支付。

第三十條 罪犯可選擇將C、D賬錢款存定期,金額及期限由罪犯根據銀行的規定自主選擇。D賬錢款在罪犯刑滿釋放時一次性結清發放。

第三十一條 刑滿釋放、調離、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罪犯,監獄應在其離監前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銷戶,結清其個人錢款餘額,於離監前辦理簽收手續,交付給罪犯本人或調入監獄,罪犯無法接收的可交付給其親屬。

第三十二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遺存錢款應作為罪犯遺產依法處理,無人接收的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主財產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罪犯個人錢款收支按月結算,作為獄務公開內容,接受有關執法部門、罪犯本人及其親屬查詢核對,不向其他人公示。

罪犯對賬目有疑問的,應在次月內提出,由監獄管理人員查核,確實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三十四條 監獄每月將《罪犯個人款項月報表》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罪犯個人錢款有關憑證、台賬參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監獄應根據本辦法及監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零花錢管理辦法(試行)》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供應站管理辦法(試行)》(粵獄〔1997〕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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