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第二十二條“罪犯通話時,監獄應當監聽。通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應當中止通話,並視情節在一至三個月內暫停通話;(一)使用隱語、暗語或者非規定語種交談,不聽勸阻的”。另,根據《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罪犯會見時,一般使用普通話交談”。當罪犯使用方言,現場執勤民警難以排除罪犯會見通信過程中是否含有違規信息或使用隱語、暗語情況,應對之予以合法提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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