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服刑人員辦理結婚,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到當事人戶口或監獄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服刑人員一般不能出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可帶著另一方當事人到監獄,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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