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監獄管理局關於服刑人員接受家屬顧送物品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司法部《關於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監獄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獄服刑人員日常生活用品(超出監獄統一配發範圍的),原則上由服刑人員本人在獄內電商平台購買;確因生活、學習等原因需要購買,且獄內電商無法提供的,可由服刑人員家屬顧送。
第三條 服刑人員家屬可以顧送下列物品:
(一)禦寒保暖衣物:限於保暖內衣、衛衣,衣物必須無領或低領、無扣、無帽、無鏈、無帶、無口袋、無圖案、無字,顏色為淺色,且不能與軍警服裝顏色相似。
(二)眼鏡:限於矯正視力所需的近視、老花眼鏡,鏡架應是非金屬材質,鏡片應是樹脂材質。
(三)書籍:限於國內合法出版的專業書籍,且不得有妨礙獄內安全、管理的內容。
第四條 服刑人員家屬顧送物品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監獄服刑人員本人填寫顧送物品清單審批表;分監區、監區和業務科室審核;監獄分管獄政領導審批同意後,由服刑人員本人將顧送物品清單審批表寄送給家屬。
(二)服刑人員家屬收到顧送物品清單審批表後方可顧送。
(三)服刑人員家屬到監獄辦理會見時,將物品交給現場工作人員檢查,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工作人員登記、包裝,服刑人員家屬確認無誤後簽名,然後由工作人員轉交給服刑人員本人;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家屬。
第五條 港澳台及外國籍服刑人員接受顧送物品按其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2月15日起實施,此前公布與本規定要求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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