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繳納罰金?不繳納罰金會影響減刑假釋嗎?
1、如何繳納罰金?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粵財預(2015) 476號《關於做好全省訴訟費等非稅收入征收工作的通知》及司法改革工作的部署,從2016年1月1日起,法院係統訴訟費等所有非稅收入(含罰金等財產刑繳納)實行省統管,對賬工作將由係統自動完成,不再手工核對。
服刑人員履行財產刑的,應向原生效判決法院提出履行財產刑申請,由該法院打印繳款通知書,交款人按照繳款通知書上的指引,通過現場pos機、轉賬及各代理銀行網點進行繳費。
罪犯親屬繳納罰金後將相關收據憑證送至監獄。監獄和法院將根據罪犯是否繳納罰金作為罪犯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以及罪犯提請(裁定)減刑、假釋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2、不繳納罰金會影響減刑假釋嗎?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事實細則》的通知(粵高發〔2014〕11號)中《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八條,對判決生效後主動執行全部財產刑、履行全部附帶民事賠償和退贓、退賠義務的罪犯,可視為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酌情從寬;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根據《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事實細則》第二章減刑第四十條:被判處財產刑、附帶民事賠償或退贓、退賠的罪犯,都應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和財產刑執行、民事賠償履行、退贓、退賠情況。對此類罪犯的減刑,應綜合考察其經濟條件、日常開支等情形,分別處理。
繳納罰金與減刑
(一)罪犯符合減刑條件,服刑期間主動執行全部或者履行全部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義務的,減刑時減刑幅度可從寬掌握:在服刑期間積極執行部分財產刑或盡力履行部分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義務的,減刑幅度可酌情從寬掌握。
(二)罪犯符合減刑條件,有正當理由致暫不能執行財產刑或履行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義務的,可依法減刑: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動執行財產刑或履行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義務,經教育後執行,履行的,可依法減刑:經教育仍拒不執行、履行的,通知執行法院強製執行,且一般不予減刑。
既判處財產刑又附帶民事賠償或退贓、退賠的罪犯,原則上應先履行全部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義務後執行財產刑。
罰金與假釋
根據《關十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第三章假釋第四十八條:對被判處財產刊或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的罪犯,應參照本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綜合考察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的執行、履行情況。積極執行、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在假釋時可適當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動執行、履行的在假釋時應從嚴把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不予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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