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動公開《條例》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機構概況:包括本機關職能及領導分工、機構職能及聯係方式等;
2.政策法規及解讀:包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及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讀等;
3.工作動態:包括本機關重要政務活動、重點工作、工作會議等;
4.通知公告:包括本機關各類通報、通知、批複等;
5.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包括本機關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公開、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辦事指南等;
6.財務管理: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和“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采購信息、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
7.人事信息:本單位公務員管理、公務員招考錄用、公開招聘等;
8.行政執法:本機關行政職能相關業務的權責清單,具體包括行政審批事項等;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10.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的方式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是通過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方式公開。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http://gdjr.gd.gov.cn/)開設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通過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使用方法如下:
1.欄目導航:在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欄目下設 “機構概況”“政策法規及解讀”“工作動態”“通知公告”“重點領域信息公開”“財務管理”“人事信息”“行政執法”和“其他”等部分,其中“機構概況”劃分為“領導分工”“機構職能”兩個信息子類,“政策法規及解讀”劃分為“規範性文件”“文件解讀”兩個信息子類,“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劃分為“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公開”“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辦事指南”三個信息分類,“財務管理”劃分為“財政預決算”“政府集中性采購”兩個信息分類,“行政執法”劃分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依申請yabo2018柏林赫塔 事項”五個信息分類。點擊其中某一個,可顯示相關信息子類或信息列表;點擊列表中的條目名稱,可顯示該信息的詳細內容。
2.信息搜索:設有正文、名稱、文號、發文單位、主題詞及年份等多種查詢條件,可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條件進行查詢。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機構: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係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8號樓七樓
聯係電話:020-83135612
傳真號碼:020-83135629
郵政編碼:510031
(二)提出申請
向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http://gdjr.gd.gov.cn/)下載,複製有效;申請人亦可通過廣東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係統(https://ysqgk.gd.gov.cn/75/choice)在網上提出申請。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麵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並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根據《條例》進行辦理。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經征得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受理號:〔 〕 號(由受理員填寫,與回執號一致) 受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