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2020年1月)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簡稱“本機關”)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概況、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
2.部門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行政管理規定及需公眾廣泛知曉的通知公告等。
3.行政執法
主要包括:本機關行政職能相關業務的權責清單,具體包括依據、責任事項、問責依據及監督方式等。
4.辦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機關行政職能相關業務的辦事指南,具體包括受理範圍與條件、辦理流程、申請材料、窗口辦理、設定依據、權利與義務、法律救濟等。
5.工作動態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大會議、領導活動、基層動態等工作動態。
6.財政預決算
主要包括:本機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7.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主要包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開展情況報告。
8.其他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
主要包括:本機關發布的總結規劃、統計信息等內容。
為方便信息公開情況查詢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戒毒管理局門戶網站(gdjdj.gd.gov.cn)上查閱《廣東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或者登錄廣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係統查詢(網址:www.daytonhigh.com/zwgk/xxgkml/)。
(二)公開的方式
主要通過廣東省戒毒管理局門戶網站(gdjdj.gd.gov.cn)主動公開政務信息,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廣東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聯係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3號,郵政編碼:510050;
聯係電話:020-83876659;
傳真號碼:020-83801762;
電子郵箱:gdjdj_bgs@gd.gov.cn。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廣東省戒毒管理局門戶網站(gdjdj.gd.gov.cn)下載。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 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麵申請。
①當麵提交
本機關在十二樓接待室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麵提交申請。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3號,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本機關門戶網站(gdjdj.gd.gov.cn)“在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提出申請,也可直接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網上依申請公開係統(http://ysq.gd.gov.cn/step1.php?u=11)提出申請。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 長答複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 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權利人。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