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了《廣東省中小企業誌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製定《管理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是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中小企業服務需要社會優質服務機構廣泛參與,發揮不同服務機構的優勢和特長,滿足中小企業多方麵的服務需求。為創新中小企業服務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誌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廳聯企業〔2020〕12號),要求加快構建一支熟政策、精法律、懂技術、會管理、肯奉獻、樂助企的高水平專家誌願服務隊伍,為企業無償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術、創新創業等方麵的谘詢和個性化解決方案,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廣東省積極貫徹落實“誌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要求,組織推進誌願服務工作站建設,為我省誌願服務工作提供堅實的支撐,取得了較好的服務成效。《管理辦法》的製定能夠進一步加強誌願服務工作站的規範化管理,推動誌願服務更好賦能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管理辦法》製定主要依據

  製定《管理辦法》主要依據包括:《誌願服務條例》《廣東省誌願服務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誌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廳聯企業〔2020〕1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民政廳轉發開展誌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便函〔2020〕1095號)、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製定的《中小企業誌願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等。

  三、《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及實施時限

  《管理辦法》適用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的省中小企業誌願服務工作站認定和管理;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協助開展省中小企業誌願服務工作站的組織申報、管理,組織、指導工作站開展線上、線下中小企業誌願服務活動,組織工作站開展培訓、交流和考察等活動,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效,並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監督。《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4章11條。

  第一章總則(共2條)。明確《管理辦法》的製定目的、工作站的定義和包含的範圍。

  第二章申報和管理(共4條)。明確了申報工作站應當符合的條件、申報程序、有效期和撤銷工作站稱號的條件等。

  如工作站出現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年服務時長少於12小時或年服務企業數量少於100家,使用誌願工作站名義開展有償服務等行為的,撤銷稱號。

  第三章指導和服務(共4條)。明確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包括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開展工作站認定和管理,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監督和考核;指導和組織誌願者工作站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評價工作站的工作成效,合理規範使用財政資金等。

  第四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