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廣東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聯合修訂印發了《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粵糧規〔2023〕2號,以下簡稱《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現將《細則》修訂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一)新形勢下加強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糧食購銷領域專項整治的深入推進,國家和省先後出台相關文件,對政府儲備糧承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強化承儲企業條件設定、選擇程序、日常管理、事中事後監管、違規違約處罰等方麵均提出了新的規範。為貫徹落實有關工作部署,適應新形勢下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工作要求,需修改完善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相關規定。
(二)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製度的需要。近年來,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有關文件精神,我省不斷健全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製度,先後修訂或製訂《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的通知》等政府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為做好製度銜接,需重新修訂《細則》。
(三)規範相關製度建設的需要。原《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為2011年製定,按現行規範性文件管理要求,已過實施有效期,亟需修訂以滿足現行管理要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細則》共8章5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章節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和更新。將原第二章“職責分工”內容合並到第一章“總則”,考慮《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對各相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在《細則》中簡化了相關職能部門履行代儲管理職責要求的有關表述。
(二)取消省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相關規定。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已經省政府批準取消,並依照新修訂的《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規定,刪除了省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和綜合評審要求等內容,規範表述為通過招標方式選取代儲企業,並對下達計劃、承儲合同、代儲的省級儲備糧確認以及發放貸款等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三)完善代儲省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要求。提高代儲準入門檻,增加了代儲企業要實現糧庫信息係統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管理平台互聯互通,完善了代儲企業變更企業名稱、調整倉房以及發生可能危及省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情況等事項請示報告及辦理程序。結合工作實踐,取消了省農發行對儲備糧庫存數量定期核查;取消了代儲企業辦理名稱變更、庫點調整和省級儲備糧損失核銷時,須經當地和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審核蓋章等工作程序。
(四)增加了自主輪換管理有關要求。結合近年開展代儲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實踐,在輪換管理章節增加自主輪換相關內容,並區分靜態輪換和自主輪換相關內容要求。按照國家最新要求,將之前規定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個月修改為4個月,增加經批準可再最長延期2個月的相關內容。
(五)刪除了代儲省級儲備糧費用標準製定程序相關內容。《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對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補貼方式及調整機製進行規定,《細則》不再重述。
(六)刪除了退出代儲在庫省級儲備糧銷售或移庫的保管費和利息的時間計算方法,明確以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計算,並明確代儲企業退出代儲後,應繼續履行在庫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責任,直至省級儲備糧出庫完畢。
(七)將原罰則部分內容合並到監督管理章節。增加收儲確認後,未實現糧庫信息係統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管理平台互聯互通的相應處罰,增加代儲企業在省級儲備糧承儲中違反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理規定。刪除了以簽訂合同形式約定的相關“違約責任”“支付報酬”等具體內容,由相關單位在合同中明確。
三、參照貫徹執行指引
《細則》的適用範圍是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但各地在本級地方儲備糧代儲管理工作中可結合實際情況,參考或參照執行,切實加強地方儲備糧代儲管理。在具體貫徹執行中,重點注意把握好以下幾方麵工作:
(一)落實管理責任。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要切實履行本級地方儲備糧代儲管理的主體責任,對代儲的計劃安排、區域布局、企業選取、合同簽訂、收儲入庫、在庫管理、輪換管理等代儲的各個環節,要依照職責分工嚴加管理,全程掌控,嚴防利用代儲分配權尋租等腐敗行為。對代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要及時、有效糾正,並給予相應的處罰。各地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主體要加強日常監管,進一步指導代儲企業加強儲備糧儲存和輪換管理等日常工作,確保代儲企業承儲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在關鍵時刻調得動、用得上。
(二)嚴格代儲企業選取條件。按照《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十七條明確的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基本條件,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第九條關於代儲企業基本條件有關規定,製定本級儲備糧代儲企業基本條件,嚴格篩選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地方儲備糧承儲工作,堅決杜絕倉房和配套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衛生環境不達標、企業經營管理和信譽不好等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地方儲備糧承儲任務。
(三)通過招標方式選取代儲企業。各級地方儲備糧需要委托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糧庫以外的其他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承儲的,都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切實防止在代儲企業選取過程中的腐敗問題發生。具體招標形式,可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主體負責招標的,一般應將招標方案、結果報本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四)加強代儲企業承儲合同和委托協議的管理。在代儲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代儲企業承儲的地方儲備糧的糧權屬於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堅決杜絕在合同或協議中出現“優先動用權”等不準確表述。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要加強對承儲合同和委托協議條款的審核,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儲備糧管理要求。
(五)科學合理確定代儲費用。地方儲備糧代儲管理費用標準,要結合本地區成本費用水平,保障儲備資金成本和合理的儲存保管費用。采取費用包幹的,一般應明確費用包幹的範圍。
(六)完善代儲管理規章製度。各地要按照地方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不斷完善地方儲備糧代儲管理規章製度,采取製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依法依規加強代儲管理。
相關文件: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