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糧食和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
《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粵發改經〔2006〕1033號)由原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於2006年12月印發施行。2018年機構改革,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部門由省發展改革委調整為省糧食和儲備局,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省糧食和儲備局聯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對《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修訂後的《廣東省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粵糧物〔2022〕14號,下稱《辦法》)於2022年2月23日印發施行,並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22年第6期)予以公布。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9章33條,包括總則、職責分工、儲備規模及時間、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儲備任務下達及管理、儲備任務履行及考核、儲備財務管理、儲備監督管理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包含4個條款,明確《辦法》製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基本原則和品種。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包含3個條款,明確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糧食和儲備局相關職責。
第三章:儲備規模及時間。共包含2個條款,明確儲備品種、規模及儲備時間。
第四章: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共包含5個條款,明確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補貼方式,承儲企業基本條件、選定方式,依法公開招標相關情況及到期後重新組織招標等規定。
第五章:儲備任務下達及管理。共包含5個條款,明確下達儲備任務和簽訂協議的主體及內容,儲備應當分區並掛牌等管理要求,政府具有優先購買權限,並規定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原則上僅用於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
第六章:儲備任務履行及考核。共包含2個條款,明確未完成儲備任務的按約定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儲備任務,同時明確考核指標。
第七章:儲備財務管理。共包含4個條款,明確儲備資金支持方式,儲備補貼標準確定方式。
第八章:儲備監督管理。共包含6個條款,明確實施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承儲企業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規範承儲企業行為的規定,以及報表和報告報送等要求。
第九章:附則。共包含2個條款,明確《辦法》解釋部門、施行時間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