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20-08-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係(試行)》,結合本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相關政策,全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製改革方案;

  (二)全省糧食流通、加工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三)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措施;

  (四)地方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有關技術規範;

  (五)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跟蹤、督促重大行政決策的落實,製訂和公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政策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機關黨委負責監督重大行政決策製定和執行。

  各處室、直屬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形成

  第五條 局領導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各處室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後,方可進入決策程序。對應當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但未啟動決策程序的,由辦公室會同相關處室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後,根據各處室職能確定決策事項承辦處室。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處室承辦的,該事項主要職能處室為牽頭承辦處室。

  承辦處室負責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

第三章 聽取意見

  第七條 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麵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八條 承辦處室應當就決策草案稿充分征求局其他處室及直屬單位意見,送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方可啟動聽取意見製度。決策事項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承辦處室應當以局名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處室應當會同局辦公室通過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公布內容包括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等。也可根據對公眾利益影響的範圍和程度,聯係有關媒體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依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範圍內,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谘詢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處室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谘詢或論證。谘詢論證依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谘詢論證辦法(試行)》進行。

  第十二條承辦處室應當對社會各方麵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形成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彙總和處理情況書麵說明,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麵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處室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十四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評估,可以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第十五條 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製定評估方案。明確分工、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式、評估步驟等。

  (二)開展社會調查。采取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製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三)編製評估報告並審定。根據評估情況形成評估報告,呈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後,承辦處室應當將決策草案材料按程序再次送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政策法規處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經局黨組會審議決定。局主要負責同誌根據局黨組會議審議情況,對審議的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等決定。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委請示同意後,由承辦處室具體負責。

  第十九條 承辦處室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具體操作按局《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實施。

第六章 決策執行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應當通過省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及省級主要紙媒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承辦處室應當全麵、及時、正確執行決策。在執行過程中,辦公室應檢查決策落實情況,並會同承辦處室及時向局黨組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機關黨委應監督決策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承辦處室應當定期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就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執行、中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對在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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