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公示”目錄(行政處罰)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22-07-22

序號

行政決定部門

行政職權類別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行政相對人

1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六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3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4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5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6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五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7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8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9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黴壞、變質,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0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1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2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糧食經營者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的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行政處罰

《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4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行政處罰

對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行政處罰

《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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