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關於規範廣東省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通知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22-06-21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深圳、陽江市發展改革委(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省糧食和儲備局組織製定了《關於規範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經省司法廳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5月26日 



 

關於規範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推進糧食依法行政工作,規範糧食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退耕還林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廣東省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在本規則的框架下,細化本轄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糧食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的原則,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正確適用法律。

  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範;在法律效力相當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新出台的法律規範;對於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予以處罰。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範圍內分為一般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

  第八條 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糧食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表》)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依據《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五條,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屬於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予以移交。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作出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處罰決定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一)給予10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二)情節複雜或影響較大的;

  (三)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

  第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裁量基準表》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足”“超過”不包含本數,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十七條 《裁量基準表》與本規則一並執行。

  第十八條 行使《裁量基準表》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參照本規則和《裁量基準表》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糧食局關於規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表


  附件

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表


  實施主體: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序號

行政處罰

項目

違反

條款

處罰依據

處罰種類

裁量檔次

違法情節

裁量標準

實施機構

1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警告、

罰款

從輕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糧食收購企業第2次被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糧食收購企業超過2次被發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罰款。

2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警告、

罰款

從輕

涉及糧食數量不足1噸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涉及糧食數量1噸以上且不足20噸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按每噸1萬元的標準予以罰款。

從重

涉及糧食數量20噸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3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警告、

罰款

從輕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不足15天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在15天以上45天以下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在45天以上2個月以下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在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經查證屬實,欠付時間3個月以上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4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警告、

罰款

從輕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000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期限過後仍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5萬元以上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5

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警告、

罰款

從輕

同一年度(自然年,下同)內首次發現未建立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同一年度內第2次發現仍未建立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一年度內第3次發現未建立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同一年度內發現未建立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超過3次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6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製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警告、

罰款

從輕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雖然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但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造成嚴重損害結果或者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罰款。

7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警告、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從輕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罰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從重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罰款。

8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章“糧油出入庫管理”、第四章“糧油儲存管理”有關規定。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警告

罰款

從輕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或者不良影響、尚未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罰款。

9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黴壞、變質,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行為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二)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黴壞、變質;(三)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八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從輕

涉及糧食數量不足50噸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涉及糧食數量50噸以上,不足200噸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上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罰款。

10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數量;(九)在政府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十)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府儲備糧,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十一)擅自動用政府儲備糧;(十二)其他對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或者違反政府儲備糧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八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從輕

涉及糧食數量不足50噸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罰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涉及糧食數量50噸以上,不足200噸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涉及糧食數量200噸以上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罰款。

11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六)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七)以政府儲備糧對外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八)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九)在政府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八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從輕

涉及金額不足5萬元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罰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涉及金額20萬元以上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罰款。

12

糧食經營者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的需要。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一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三十九條:糧食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從輕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Ⅳ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Ⅲ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Ⅱ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Ⅰ級應急響應狀態下,不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的。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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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

《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準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罰款

從輕

首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

責令限期改正。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再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準口糧單價1倍以下(含1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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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

《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一條: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罰款

從輕

首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

責令限期改正。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

再次發現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含1倍)罰款。


  解讀:《關於規範廣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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