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
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22-02-18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糧食和儲備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1月21日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

物資儲備局關於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

庫存量標準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糧食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通過製度安排保證全社會保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量,提高糧食安全水平,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從事糧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購、加工、銷售經營者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製定本辦法。

  一、在廣東省內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經營者),應當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

  二、在糧食市場嚴重供過於求、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下跌的情況下,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低於最低庫存量標準。最低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為:

  糧食收購經營者為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平均收購量的10%;

  糧食加工經營者為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平均加工量的30%;

  糧食銷售經營者為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平均銷售量的10%。

  三、在出現《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時,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高於最高庫存量標準。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為:

  糧食收購經營者為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平均收購量的50%;

  糧食加工經營者為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平均加工量的100%(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限定);

  糧食銷售經營者為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平均銷售量的50%。

  四、糧食經營者同時經營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業務以上的,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執行各庫存量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執行各庫存量標準中的最高標準。

  五、經營時間不足1年的糧食經營者,按照已有經營業績的月平均量計算其相關標準。

  六、糧食經營者承擔的各級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糧食的收儲、輪換、銷售等經營數量,不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

  糧食經營者不得以承擔的各級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糧食充抵要求達到的庫存量。

  糧食經營者按規定建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可充抵要求達到的最低庫存量;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納入最高庫存量計算範圍。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下限要求高於最高庫存量標準要求的,按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下限要求執行最高庫存量。

  七、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作為上年度月平均收購、加工或銷售量的計算依據。具體要求依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執行。

  八、糧食經營者拒不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

  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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