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來源:
時間:2017-07-11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局、財政局,深圳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財稅局,農發行各市分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為貫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地方糧食儲備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591號)精神,進一步改革創新儲備糧管理體製機製,建立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製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糧食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關於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的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糧食局 農發行 廣東省分行  
                                    2016年1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動態管理的省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動態儲備糧)是指通過動態輪換實現常儲常新的省級儲備糧。動態輪換是指在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省有關單位下達的動態儲備糧承儲計劃,自主選擇輪換時機進行輪換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的計劃落實、儲存管理、輪換管理、財務管理、動用管理、退出管理、監督與處罰等活動。
第四條 動態儲備糧糧權屬於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 動態儲備糧管理遵循自願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幹、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糧食局負責動態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動態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動用計劃等,對動態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動態儲備糧的財政財務管理,安排和審核、撥付動態儲備糧費用補貼,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省儲總公司)負責動態儲備糧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動態儲備糧日常管理製度,監督承儲企業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製度、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動態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包括各地分支行、辦事機構等,以下簡稱省農發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動態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動態儲備糧承儲企業包括省直屬糧庫、省糧油儲運公司、華南糧食交易中心等省屬企業,以及非省屬企業。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省級儲備糧有關管理規定和承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動態儲備糧的承儲工作,自覺服從省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承儲的動態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動態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十一條 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和省儲總公司等部門(單位)建立健全通報會商製度,定期研究動態儲備糧管理工作,及時解決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三章 計劃落實

第十二條 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下達或調整動態儲備糧承儲計劃。省儲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動態儲備糧承儲計劃,定期向省糧食局、省財政廳報告計劃執行落實情況,及時提出計劃調整建議,並抄送省農發行。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入庫成本的動態儲備糧,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條 非省屬企業的動態儲備糧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取得省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
(二)應有較強的經營能力;
(三)應在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糧油倉儲備案;
(四)符合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的動態儲備糧承儲計劃,由省儲總公司研究提出建議,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後實施。
第十六條 非省屬企業要求承儲動態儲備糧的,應按規定自願向省儲總公司報送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申請數量應與企業自有總有效倉容、經營能力相適應。
第十七條 省儲總公司通過綜合評審、擇優選擇非省屬企業,提出承儲計劃建議,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下達實施。綜合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儲總公司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二)省儲總公司牽頭組成綜合評審工作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綜合考慮調控需要、儲備布局和企業信譽、倉儲設施、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評審,擇優選定非省屬承儲企業,名單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備案;
(三)省儲總公司提出承儲計劃建議,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複同意後,公布動態儲備糧承儲企業名單和計劃數量。
第十八條 動態儲備糧收儲、確認程序:
(一)非省屬企業先與省儲總公司簽訂收儲委托協議;
(二)需要向農發行申請貸款的,企業根據省財政廳核定的入庫成本向當地農發行申請貸款,農發行按不低於貸款額度(入庫成本乘以計劃數量)85%發放貸款;
(三)完成糧食收儲入庫後,企業應及時向省儲總公司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入庫糧食數量證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憑證等;
(四)省儲總公司對企業入庫糧食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後,會同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發文確認;
(五)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省級儲備糧後,農發行按規定做好貸款後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非省屬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省級儲備糧後,省儲總公司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
第二十條 動態儲備糧承儲計劃品種、數量等調整,由承儲企業向省儲總公司提出申請,省儲總公司審核後認為確需調整的,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後調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 儲存及輪換
第二十一條 省儲總公司運用動態儲備糧管理信息係統,實施在庫糧食視頻監管、台賬報送、輪換備案、動用結算等日常管理。承儲企業應按要求接入信息係統,接受管理,相關資料按規定備份保存。
第二十二條 動態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糧食混放。承儲企業應當在倉庫入口明顯位置懸掛標識卡,標明動態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年月份)等內容。標識卡應隨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保證能隨時接受檢查。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需要調整承儲庫點(倉房)的,應報省儲總公司會同省農發行批準,抄送省糧食局、省財政廳備案。承儲企業應保持同一庫區內動態儲備糧的堆位、質量等級的相對穩定,如需變更的應提前報省儲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 動態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保管帳、統計賬,在企業財務總賬中進行明細核算,切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承儲企業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省儲總公司報送動態儲備糧月報表。省儲總公司彙總審核後於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同時抄送省農發行,報送的報表應當及時、真實、準確。
第二十五條 動態儲備糧的儲存時限應與糧食品種、質量等級相適應,並在承儲合同中明確。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範》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動態儲備糧質量監控和追溯製度,確保實物庫存質量安全。
第二十六條 動態儲備糧輪換實行輪換進出備案製度。承儲企業需要輪換動態儲備糧時,應事先向省儲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輪換動態儲備糧時,原則上必須確保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得少於承儲計劃規模的85%(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質量、等級在任何時點不得低於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負責落實動態儲備糧購銷等所需資金。承儲企業應將采購動態儲備糧的貸款等資金基本信息報送省儲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撥付給承儲企業的動態儲備糧費用,由承儲企業用於支付儲備糧銀行貸款利息、日常保管、輪換、損耗等方麵的支出。費用標準實行定額包幹,並按每月實際平均庫存量且不高於承儲計劃數量計算具體費用。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擬訂動態儲備糧定額包幹費用標準,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並適時進行調整。同時,為動態儲備糧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省儲總公司應於每年1月初向省糧食局提出省屬企業的上年費用結算與當年費用預撥申請,省糧食局初審後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原則上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費用撥付省儲總公司。預撥費用為當年預計費用總額的85%,其餘部分在次年結算時撥付。
第三十二條 承擔省級儲備糧代儲的非省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上年費用結算與當年費用預撥申請,由省儲總公司於每年1月初向省糧食局提出,省糧食局初審後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原則上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費用直接撥付非省屬企業。預撥費用為當年預計費用總額的85%,其餘部分在次年結算時撥付。非省屬其他企業相關費用采取後撥付方式,年度終了後據實撥付,具體撥付可與非省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結算事宜一並辦理。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核定入庫成本的動態儲備糧,承儲企業應在所在地農發行開立省級儲備糧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於動態儲備糧有關業務核算,省農發行負責對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非省財政廳核定入庫成本的動態儲備糧實行保證金製度。承儲企業應向省儲總公司提交相當於承儲計劃3個月財政費用補貼數額的保證金。如遇財政費用補貼標準調整,自下一月份起相應調整保證金數額。
第六章 動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動態儲備糧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儲總公司會有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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